2011712日,仪征遭遇一场罕见的暴雨。小梅在下班途中被汹涌而出的河水卷入河中,直至第二天中午,已溺水死亡的小梅才被发现。这看似一场天灾,但随着调查的深入,隐情显现,小美的死亡人祸作祟也是原因之一。近日,仪征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小梅的近亲属239 925.4元。

 

当日,小梅骑电动自行车途径宁通公路北辅道某路段时,被汹涌而出的河水卷入路旁的水塘中后,又被卷入与水塘相连的位的涵洞中,因该涵洞与某地下沟渠相连,故直至第二天中午11时左右,已溺水死亡的小梅才在距事发地段两公里的河中被发现。小梅的近亲属诉称,被告某公司在流水渠筑坝养鱼,对自己厂区内的河道疏于管理,在流水渠上违章建围墙。事发地点西侧地势较高,西北方约100米处系一南北走向的河道,该河道西侧系被告龙兴公司厂区,被告龙兴公司用围墙将河道围入厂区;该河道南端有一直径约500mm的涵管作为出水口,向南出水。事发当日,天降暴雨,暴涨的河水冲开河道南端的围墙后,越过地面倾泻到道路上,致小梅溺水死亡,是造成小梅溺水身亡的主要因素,要求赔偿597 072.5元。被告某公司辩称,小梅溺亡是急降暴雨引发山洪的意外,属不可抗力。且小梅的死亡地点不在其的监管范围之内。急降暴雨山洪公司也是受害者,的厂房、机器全部淹水,损失较大。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砌建围墙将河道围入厂区后,其在疏浚河道时,未能充分考虑有效出水,修建围墙时未能确保安全,在围墙的强度上也未能确保安全,致使暴涨的河水冲开围墙倾泻到道路上,是造成小梅死亡的因素之一;小梅缺乏安全意识,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骑车通过事发路段,也是造成该事故的因素之一。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某公司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仪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赔偿小梅近亲属239 92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