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只为发展传销下线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3-04-22 浏览次数:224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朱某等五人非法拘禁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陈某均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姚某某均为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为发展传销下线,化名“小雪”,冒充未婚女青年在网上通过QQ与被害人彭某聊天,并于同年11月19日让被告人朱某某以“小雪”的身份与被害人彭某在江苏盐城市区某地见面。当日晚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彭某诱骗至盐城市区双元新村某私人住所之后,即与被告人陈某、王某某、郭某某、姚某某等人采取锁门等手段将被害人彭某控制在室内,不让彭某与外界联系,也不让其说话,更不让其离开他们所“选定”的屋子,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两天多。21日晚9时许,被害人彭某因被困时间较长,恢复其人身自由心切,在从该“拘室”跳窗逃离过程中,不慎坠楼受伤。后朱某某等五被告人也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朱某某等五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列五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