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生意未成 男子背债2万元
作者:李宁倩 鲍钰鸣 发布时间:2013-04-22 浏览次数:233
2011年中旬,宋某从董某处听闻有合适的投资渠道,便介绍朋友张某与董某相识。董某告诉二人他认识一位山东老板,可以介绍张某与其做废钢买卖的生意。
三人商议后,决定一起去山东找那位老板面谈。在谈生意期间,张某花去送礼费1.2万元,但生意最终未成,期间还产生了车费、住宿费等合计8000元,该笔费用也是由张某预先进行了垫付。回到无锡,三人为上述2万元费用如何承担起了争执。
宋某称三人商量的结果是由董某来承担这2万元的费用。由于当时董某拿不出现金,宋某就向他人借了2万元替董某还上了这笔钱,为此,董某还立下了借条一张。由于董某一直未还款,宋某便将其告上了南长法院。
董某在法庭上称,他虽然写了2万元的欠条,但那根本不是其本意,而是被人威逼下出具的。他说当天宋某约他到家里之后,就不断用语言威胁他,并拿出一张借条让他抄写,他在恐吓之下,不得不写下了借条,但他根本不晓得这2万元是如何构成的。他还告诉法官,自己曾为此事至派出所报警。
根据法院的调查,董某在某派出所的报案笔录上明确提到张某让其归还的2万元构成为送礼的1.2万和8000元住宿费等杂费。他还提到,由于还款事情比较麻烦,宋某提出先帮其借款,他也勉强同意了。
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宋某与董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案件的重点。综合董某出具的2万元借条、双方对借条形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资料分析,可以认定双方确实形成借贷的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董某向宋某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