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就可以将交通事故了结,不料肇事者叶某又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并被要求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费用。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12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句容市郊某地段时,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后李某受伤入院治疗。20113月,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经查,叶某所骑摩托车在句容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案发时间处在保险期限内。20129月,受害人李某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及承保摩托车交强险的句容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201210月,法院作出判决:由句容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11万多元,被告叶某赔偿李某4万多元。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句容某保险公司履行了给付责任。20131月,原告句容某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垫付的赔偿款11万多元并支付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强险条例二十二条相关内容,旨在保护受害人而非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肇事者的利益,并且该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垫付赔偿后的追偿权。本案中所涉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中已明确认定被告叶某系夜间醉酒后驾驶,故原告句容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叶某返还垫付的赔偿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于是依法判决被告叶某给付原告句容某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11万多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