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公安机关一般会扣留事故车辆或者预收事故押金,原以为这笔钱放在交警队,自己另外垫付了伤者的医药费,押金就会一分不少,但近日,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的高先生却发现,自己在交警队交的2万元押金,其中一万元不翼而飞了。

 

去年8月底,高先生驾驶小型轿车与付先生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付先生受伤住院,共花去医药费等5万余元。事后经交警队认定,高先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高先生为了提车,在交警队预交了2万元的押金,并积极到医院看望付先生,主动垫付了15千余元的医药费。付先生出院后,将高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开庭时,法官问原被告双方在交警队交的押金,但双方都表示没有去取过。故法官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付先生55千元,并返还高先生垫付的医药费。

 

然而宣判后不久,高先生就找到法官,表示自己在交警队的钱被付先生取走了1万。原来在抢救付先生时,其家人到交警队领取了1万元的押金,但高先生对此并不知情。同时,高先生表示,付先生已经到保险公司领取了所有的赔偿款,自己现在打电话给付先生,他也不承认曾经拿了这笔钱,拒绝归还。

 

见此,法官打电话联系到付先生,向其释明:付先生损失已经由法院处理完毕,全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其家人从交警队领取的1万元应当返回给高先生,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若付先生坚持不返回,高先生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到时候付先生不仅要返回1万元,还要承担逾期返回的利息和案件的诉讼费用,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损失。经过法官多次劝说和法律释明,付先生最终将1万元返回给高先生。

 

法官提醒,目前交警队处理押金的一般做法是,用于垫支医疗费,所以已经在交警队交了押金的市民,在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应当到交警队核实钱是否被动用取走,以免造成自己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