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来,宿豫法院共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2件,该类案件虽案情较为简单,但大多存在取证认证困难、对立情绪严重、调处难度较大等特点,无论法院支持哪一方均会引起另一方的不满,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一定压力。

 

一、原因与特点

 

一是纠纷多发于乡镇地区。因经济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制约,民风民俗观念深远,双方家庭在子女建立恋爱关系后,单方或双方给付子女一定数额的彩礼或是购买黄金饰品、服装等。一旦恋爱男女未确定婚姻关系,极易引发纠纷。

 

二是诉讼主体模糊难界定。婚约彩礼的给付,有的是在男女双方之间自行进行,有的是双方家庭之间的给付行为,甚至还有通过介绍人进行的给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后,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没有明确,做法不一。且双方家庭、亲属因出庭作证、旁听等原因,人数众多,当庭吵打现象时有发生,给法庭的安保、庭审控制增加不少压力。

 

三是案件取证质证存在困难。婚约彩礼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根据当地民风民俗进行,给付过程中极少有采取书面或其他方式予以固定或证实。一旦发生纠纷,会存在婚约关系认定、彩礼范围认定、彩礼数额认定等方面的举证、质证难题,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增大。

 

四是对立情绪严重难调处。此类纠纷一旦诉至法院,多因双方之间矛盾尖锐,对立情绪严重。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婚约解除双方的违约程度、财产的实际情况、民间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强案件调解力度。该类案件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初期调解难度较大。在审理中应当把调解理念贯穿案件全过程,必要时可以邀请当地村居干部、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同时严格控制庭审旁听人数,以防因亲属过激言语导致矛盾升级。

 

二是加强判后释明工作。加大释明力度,对当事人举证进行适当指导,在证据采集上要坚持综合考量、全面分析。案件判决后,要结合当地民间习俗,加强释明答疑工作,促进服判息诉。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结合纠纷特点,通过巡回审判进村居、开展婚姻法方面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引导农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化证据留存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