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侵权行为在现代婚姻家庭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对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婚姻法》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但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若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原则已开始受到众人的批评和质疑,本文认为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本文拟对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有关问题予以初步探讨。

 

一、夫妻侵权之界定

 

夫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民事主体组成的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共同体,双方当事人独立的人格和各自的利益决定了他们之间相互侵权不仅有可能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和经常性。

 

所谓夫妻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夫妻侵权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夫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配偶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侵权的内容主要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但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责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若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确立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夫妻侵权行为的大量存在是无庸质疑的。在此,我们有必要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

 

1、有效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保证婚姻的和谐

 

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可为婚内的侵权事件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疏理家庭间的矛盾,进而防范家庭更大矛盾的出现,做到防微杜渐。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对于夫妻侵权损害赔偿,财产赔偿旨在弥补损害,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是否向对方主张夫妻侵权索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受害人有了精神上的鼓励与安抚,就会较好化解夫妻双方矛盾,彻底保障了无过错方的权益。

 

2、有利于消除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顾虑

 

法律规定婚内侵权方应负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实质上是以牺牲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责任。该责任对极其严重的婚内侵权可以发挥作用,但对一般的侵权行为就显得应对无力。夫妻任何一方不会为了自己较小的利益而牺牲共同的更大的利益。而婚内侵权赔偿不损害被侵权人自己利益,甚至是在夫妻间权利的总量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内部发生流转。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更有可能寻求这种救济途径,这一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夫妻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而牺牲自己权利的种种顾虑。

 

3、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婚姻自由权

 

婚姻自由则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夫妻侵权行为都是对受害一方婚姻自由权的侵害。由此可见,确立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三、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考虑到夫妻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伦理性调整的特点,在个人权利的保护中应适当加入公法的渗透,把法律调整的强制性与民事调整的任意性有机结合,这就需要构建夫妻侵权责任制度。

 

1、明确配偶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身份权

 

现行法律有关夫妻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制度欠缺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明确夫妻间的配偶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身份权。特别是调整具有特定身份人之间关系的核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没有对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义务加以涉及,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夫妻关系在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的内容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身份权,为惩罚夫妻间侵权行为和救济受害人创造前提条件。

 

2、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依据责任自负原则,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需要依法由侵权方对受害方进行赔偿的,首先应由法院裁定终止夫妻对财产的共有关系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对侵权方的个人财产执行赔偿,赔偿所得应属于受害方的个人财产。在夫妻中存在着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不希望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可先用侵权方的个人财产予以赔偿。但此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作出严格的限制,避免侵权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3、建立多种形式的夫妻侵权民事救济手段

 

婚姻法的民法属性、私法属性决定了夫妻间侵权的性质。因此,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手段同样可以参照我国民法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财产性责任以及非财产性责任,:第一、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具结悔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强制对加害人训诫等在内的责任方式;第二、赔偿损失,加害人以独立的个人财产对受害人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应当在《婚姻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在程序法中加以配合,发挥法律在维护婚姻和谐方面的功能,有效保障弱者和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以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