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谋并实施轮奸两妇女,数罪且从重获刑十二年
作者:禹怀 宋妍 发布时间:2012-01-31 浏览次数:358
2009年秋天的一天晚上23时许,段某伙同石某(已判刑)将何某某骗至段某位于泗洪县半城镇农贸市场的家中,石某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对何某某实施奸淫,后段某也对何某某实施了奸淫。2010年5月份的一天21时许,段某伙同朱某、刘某、石某、贺某等人经预谋后,将王某某骗至位于泗洪县半城镇农贸市场的自己家中,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分别对王某某实施奸淫。案发后段某潜逃,后被抓获并公诉至法院;公诉机关指控段某两次与他人预谋并实施轮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已触犯强奸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且应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段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段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段某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段某伙同他人轮奸妇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二人以上轮奸,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段某两次经预谋并组织、实施轮奸妇女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应数罪并罚;段某的强奸行为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法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依法判决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段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