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中贯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权益,铜山法院联合区公安局、检察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社会调查的实施意见》并于201311日开始实施。

 

《关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社会调查的实施意见》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内容、主体、形式以及社会调查所在刑事诉讼中所发挥的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环节,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材料装订侦查卷宗随卷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调查材料应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核或者补充调查。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格、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方面形成的社会调查材料,可以作为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理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如何建议量刑、适用何种刑罚的重要依据。这种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前置到侦查阶段的做法,通过初步实践,收到良好效果,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权益的保护,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