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卡尔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
作者:省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19 浏览次数:436
2013年4月19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澳大利亚籍上诉人卡尔故意伤害案宣告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卡尔拘役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高龙人民币61690.5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陶家勇人民币29806.29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高龙经营的天利新公司与上诉人卡尔之妻谢群经营的佳特利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案发前数日,谢群与高龙约定2011年6月12日17时许在南京市江南明珠24幢101室谢群家核对双方公司往来账目。当日下午16时37分许,高龙在与被害人陶家勇等人前往谢群家的途中接到谢群电话,谢群称自己要外出,提出改日对账,高龙未同意,并向谢群表示仍要前往谢家。高龙等人先进入单元门敲开101室谢家房门后,高龙、陶家勇等人与卡尔就谢群是否在家产生分歧。卡尔为关闭房门与高龙、陶家勇等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在此过程中,卡尔先用木棍捅向陶家勇,后又持刀向站在门口的高、陶二人挥舞,将陶家勇右手手背和拇指、食指等部位砍伤;高龙为避开卡尔手中蔬菜刀而向后退让,卡尔用力将门关上,期间高龙左手拇指末端被门夹断。经法医鉴定,高龙、陶家勇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其中高龙外伤构成十级伤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卡尔故意伤害陶家勇身体,致陶家勇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行为给陶家勇造成的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卡尔在关门过程中致高龙左手拇指末节被夹断,构成轻伤,并达到十级伤残,依法应对其侵害高龙身体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