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学校被老师批评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作为父母应正确看待、处理而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否则将使矛盾更为尖锐。近日,睢宁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学生家长朱某因辱骂班主任宋某被判令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

 

宋某系睢宁县某小学二年级某班主任老师,胡某系其班学生。20103月的一天,胡某所在班上体育课时,学生吴某受伤,宋某到场处理,听说是胡某推倒了吴某,遂批评了胡某并通知其家长朱某到场处理。朱某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推倒吴某,班主任殴打了胡某,造成自己孩子脑外伤后遗症,遂到学校找领导反映宋某殴打其孩子;到睢宁县教育局、睢宁县信访办控告宋某;还书写打油诗送到信访部门并通过手机宋某所在学校校长发了短信;并在学校门口当众辱骂宋某。宋某将朱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社会对权利主体的综合评价,良好的名誉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朱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采取合法的方式寻求问题的解决,而不应在公共场所对宋某进行辱骂。朱某的辱骂行为使宋某的名誉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受到损害。同时其多次到学校追究此事,其行为也给宋某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朱某应停止其侵害行为。据此,法院判令朱某立即停止对宋某的名誉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宋某所在的学校以书面形式向宋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道歉的内容由法院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