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被告人拒不认罪,法官宣证人出庭,双方当庭对质。这在港剧中并不罕见。近日,这一幕出现在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这是一桩毒品案,被告人苏某向孙某出售约19克冰毒。孙某被抓后,苏某随之落网。但苏某拒不认罪,一审获刑7年半后,提起上诉。 日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扬州市检察院申请关键证人——万强(化名)出庭作证,并对他采取了戴墨镜、口罩等保护措施。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扬州首例证人出庭作证且采取证人保护措施的案件。

 

去年321,扬州市警方在办理一桩毒品案件时,嫌疑人王某交代,曾多次向孙某购买过冰毒。民警随即展开侦查,去年48日下午7点左右,孙某被抓,办案民警当场在孙某身上查获3袋可疑白色晶体,净重共计2.7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孙某,今年41,扬州人,曾先后因盗窃罪、赌博罪“二进宫”,20109月刑满释放。201112月至20122月间,孙某在扬州向陈某、王某等人出售冰毒共4,重量共约2克。 对此,孙某供认不讳,同时,他交代,去年4月初的一天,他乘坐朋友万强的轿车,向一名丹阳男子购买了19克冰毒,并表示愿意配合警方抓获贩毒的丹阳男子。 于是,孙某谎称要购买毒品,约丹阳男子见面交易,双方把交易地点定在了京沪高速丹阳出口处。去年410日晚7点左右,一名男子出现在高速出口处。孙某指认,该男子就是贩毒的“丹阳男子”,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抓获。 该男子名叫苏某,今年37,淮安人,被捕前暂住丹阳,曾先后因流氓罪、寻衅滋事罪获刑。因吸毒成瘾于2009年被强制戒毒两年。归案后,苏某不承认向孙某出售冰毒。

 

去年年底,邗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综合孙某的供述、证人万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后,法院认定,20124月初的一天,苏某以9000元的价格向孙某出售冰毒约19克。法院认为,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孙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孙某系累犯,具有立功等情节;苏某历史上有前科劣迹等情节,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76个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苏某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孙某和万强的证言不真实,苏某没有向孙某贩卖毒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有力指控苏某的犯罪行为,扬州市检察院拟申请本案的关键证人——万强出庭作证。然而,万强担心苏某对其报复,始终心存顾虑。经检察官多次沟通,并承诺对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万强才同意出庭作证。 依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庭审中,对证人万强采取了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以及戴口罩、墨镜等不暴露外貌的保护措施。法庭上,万强讲述了孙某和苏某毒品交易的全过程——去年45,他应邀开车载孙某去丹阳玩。在一男子的引导下,两人来到一户人家。几分钟后,一个操着淮安口音的男子来了,他要了孙某的号码后,又拿出一包白色晶体。孙某接过东西后,给了对方一沓钱。在回扬州的路上,孙某告诉他,购买的东西是冰毒。法庭上,万强证实,被告席上的苏某即当天向孙某贩卖毒品的淮安口音男子。这与孙某的供述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交代了毒品来源于苏某,并以再次购买毒品的名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已涉嫌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苏某。孙某向苏某购买毒品的情况,得到了同去的万强的证实,万强在二审开庭时作证,当庭再次确认贩卖毒品的苏某的身份,法院由此认定孙某供述以及万强证言的客观性。苏某归案后,虽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现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确认苏某向孙某贩卖约19克冰毒的基本事实。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