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厂受工伤 赔偿谁来担
作者:邓素颖 发布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1387
2011年6月孙某刚刚高中毕业,准备去县城工业园区打工,听老乡说要带上身份证,孙某觉得办理身份证很麻烦,又急着找活干,于是就借了表姐李某的身份证,孙某于2011年7月持陈某的身份证进厂,并以李某名义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9月孙某在工作中受伤此时公司才发现其真实身份。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a此前购买工伤保险是以李某名义参保的,在参保档案中并没有李某的参保资料为由,作出对其的工伤待遇申领不予受理的决定。由于得不到社会保险中心的赔偿是由于孙某本人冒用他人身份证导致的,因此,厂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于是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厂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本案中孙某的工伤赔偿究竟由谁来承担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冒用他人身份证,属其自身过错,厂方亦按此冒用身份证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此种情形厂方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过错责任不在厂方而是孙某自身的欺诈行为导致其无法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厂方已经按规定为孙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在厂房按孙某冒用之身份证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孙某是在厂里工作的,亦是和厂里的其他员工承担着一样的风险,而身份证持有人李某并没有参与工厂生产,却购买了工伤保险,显然工伤保险基金是多出了一份该厂员工的保险费,只是姓名身份登记出错而已,孙某的工伤赔偿理应由社会保险基金会来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的工伤赔偿应由厂方来承担,企业录用员工应该核实员工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虽然孙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孙某与厂方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孙某的工伤赔偿应由厂方来承担。因为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认定损害属于工伤,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应该给受害人工伤赔偿。这意味着只要孙某和厂方存在劳动关系,厂方的工伤赔偿责任就是必然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发生工伤如果企业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话,赔偿金是由社会保险中心来支付;若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话,则由企业负责赔偿。本案中厂方由于录用员工时存在审核错误,导致未能实际缴纳孙某本人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孙某借用李某的身份证冒名应聘,厂方未能发现,这是厂方招工录用方面把关不严,使得孙某进入厂里以员工身份参与生产操作,从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厂方即用人单位有核查被招用人员真实身份的先行义务,厂方却未能把好关,而社保局无此先行义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只需为参保档案中的人员承担工伤赔偿风险,而不管参保人员在何处工作,换句话说即社保局没有核实企业具体用人与改厂参保人员是否一一对应的责任,因此社保局无需支付工伤赔偿。
对于员工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的欺骗行为,导致社保局不予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用人单位非常规范的与员工签订合同,且根据劳动合同上的身份信息缴纳了社会保险,发生了工伤又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结果却还要为员工的欺骗行为买单,这好像不太合情理,用人单位怎么才能不这么无辜呢?这就是要求用人单位要更加规范的用工,防范用工风险,进一步细化招录过程中的各种情况的合法操作,认真审核应聘人员的真实身份和实际资质而不能仅仅流于形式,这样才能降低用工成本,避免为他人的错误买单。劳动者以假冒身份证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必将耗时费力,增加诉讼成本,建议劳动者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求职时诚实守信,不能为了一时的便利而虚构材料,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