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世界民主化浪潮的推进, 立法的社会监督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立法的社会监督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 只有增强立法的社会监督才能更好的保证立法的科学、规范和高效, 保证立法的质量。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立法社会监督所存在的问题,探讨当前我国立法社会监督的发展规划。

 

关键字:立法  立法监督  立法社会监督

 

立法是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而立法的社会监督更是助推立法科学、合理的重要保障。立法的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立法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审查和控制,不仅监督立法的动态过程,也包括立法的静态结果。

 

一、我国立法社会监督的现状

 

随着世界民主化浪潮的推进, 立法的社会监督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人们认识到立法的社会监督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 只有增强立法的社会监督才能更好的保证立法的科学、规范和高效, 保证立法的质量。

 

现行立法体制下, 可以提出议案的主体范围稍显狭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中,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 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 向国务院报请立项。至于规章,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时, 向该部门报请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时应当向该人民政府报请立项。可见, 在现行立法体制之下, 可以提出立法议案的主体范围是极其有限的。其次, 民众参与立法的程序制度不完善。《立法法》第34条规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58条规定“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 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国务院的两个《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 这些规定尚未引起法律法规制定机关的高度重视, 形同虚设。

 

二、加强立法社会监督的必要性

 

立法社会监督的存在与否,与民主的状况相关联。没有民主便没有立法的社会监督,没有立法的社会监督也表明没有完备的民主制度。立法监督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式一旦受到社会监督,便能更加确保立法过程不至于偏离民主与科学的准则。立法社会监督对整个立法活动的科学与否,起着关键的保障作用。我国正处于历史变革时期,实行社会立法监督,能够及时调整法律、法规与现实之间地矛盾和冲突,是法律法规内容更符合实际。可以更好的是法律法规与主体法律相配套,防治法律的“断裂”和“空档”。能够避免立法权限下放后,相应的界限不明所造成的重复立法,越权立法,避免法律效率层次的混乱。

 

三、 完善我国立法的社会监督的对策

 

要完善我国的立法的社会监督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具体实际,吸收借鉴国外立法监督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20033月,《立法法》正式将听证引入立法程序,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立法听证制度。近年各地人大也相继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听证实践,对于提高立法质量、扩大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立法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些不够完善的地方。立法听证的规范化程度普遍不高, 有些地方甚至还没有成文的制度规范。

 

制定统一的、普遍适用的立法听证规则。合理确定听证陈述人并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在遴选听证陈述人时, 应当注意优先选择利害关系人作为听证陈述人,保证各方利害关系人都有听证陈述人,保持各方听证陈述人在人数上大致对等,尽量邀请有关的利益团体作为听证陈述人,优先选择有较高素质和表达能力的听证陈述人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法案, 应邀请专业人士参加听证。正确认定立法听证报告的效力。立法听证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包括听证事项和争论的主要问题、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基本观点及其依据各有关方面争论的主要问题、听证人的意见和建议等其他有关情况。听证报告可以对听证会上获得的信息提出分析处理意见。立法机关审议法案时, 应认真考虑听证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对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 法律、法规如果没有采纳, 应当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二)重视立法座谈会和论证会

 

座谈会通常以茶会的方式进行,气氛轻松,也备有茶水点心招待大家。主要就是希望受访社会民众能在愉悦轻松的环境下,针对立法机关的题目,畅所欲言,提供宝贵的意见给立法机关,让其能制定出更符合国情和民意的法律法规。

 

论证会与座谈会相比较而言,学术要求更高对参与者的法律素养有较高的要求,立法机关可以召集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等,在法学领域有较高造诣的社会民众参与论证立法的可行性以及立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三)强化舆论监督在立法监督的地位

 

要有效地进行舆论监督,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效果。1、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立法步伐。舆论监督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早日拟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条例》和《准则》显得刻不容缓,以保证舆论监督的客观公正,使新闻舆论监督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2、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新闻舆论监督总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来进行的。要做到舆论监督切实有效,就必须满足新闻媒体的知情权,质疑权。因此,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舆论监督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扫除影响舆论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障碍。

 

 

 

参考文献:

 

1.万其刚.关于立法监督的综述.中外法学.1997年第五期。

 

2.钟海让.法律监督论.法律出版社19938月版.第六章第三节“立法监督制度” 。  

 

3.蔡定剑.立法监督初探.人大工作通讯.1995年第17期。  

 

4.陈延庆.论我国立法监督的权限和程序.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5.马怀德 张红.立法的民主化及法律监督.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05年第13卷第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