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初探
作者:吴军良 张蕾 发布时间:2013-04-17 浏览次数:862
为了进一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方便群众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定全国十三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各指定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决定。《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但该条仅就小额诉讼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此,江苏、浙江、上海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小额诉讼工作的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就如何开展小额诉讼工作作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必将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作为一项新制度,小额诉讼程序虽经试点开展,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尚有若干问题需要作出回应和深入思考。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小额速裁程序略作阐述,以期达抛砖引玉之效。
一、小额诉讼程序是否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民诉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体现在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且仅有一条法律条文予以规定;《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诉讼程序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种新形式。据此分析,不难得出小额诉讼程序仅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而非独立的诉讼程序的结论。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有许多共同之处,如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和通知方式简便、审判组织简单等。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也有如下不同之处 :1.适用范围不同。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该条规定较为笼统,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对民事案件原则上均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两点限制,一是案情简单,二是标的额限制,而各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均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但总体上要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符合省高院规定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这一条件。2.庭审环节不同。简易程序案件受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顺序限制,而小额诉讼程序的庭审不受上述庭审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安排。3.审理时间不同。简易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须在开庭前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内容,而小额诉讼程序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开庭时间和地点更为灵活。4.法律文书制作不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制作的法律文书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甚至判决书均可以采取表格化形式,判决理由可以大大简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甚至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调解成功后可不制作调解书,仅将调解协议复印件加盖原件核对章后交由当事人保管即可 。5.可否上诉不同。这是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最大不同,也是主张小额诉讼程序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的最强有力的理由。
结合以上分析,主张小额诉讼程序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也有一定道理,对此,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小额诉讼程序并非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但随着审判实践的检验和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化,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价值必将逐步显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民诉法》的修改,小额诉讼程序完全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用
《指导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民诉法》未就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作出特别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实施细则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诉讼费按件收取,每件收取10元,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予以免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委会讨论纪要则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收取 。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刚开始实行,各地就诉讼费用收取办法作出不同规定也在意料之中。笔者认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较为可取,即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的标准收取,理由如下:一是《民诉法》并未就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作出特别规定,在此情况下应按照一般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特别简单化,还属于简易程序的范围,理应按照简易程序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
三、当事人就小额诉讼程序是否享有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小额速裁程序为试点工作,故在《指导意见》中赋予当事人享有是否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权利;《民诉法》对此未作规定;《人民法院报》的一篇题为《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指出:"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一般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小额诉讼须知》等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上述书面《小额诉讼须知》进行签收。对当事人提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可以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从此文分析,该文认为当事人并无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同样,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性意见均能得出当事人并无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权利的结论;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讨论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规定回避了当事人是否享有选择权这一问题,而将是否适用该程序的权利交由人民法院自由把握。
笔者认为,当事人并无权利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理由如下:第一,小额诉讼程序是《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为法定诉讼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一旦将纠纷诉诸法院处理,并无权利选择适用何种诉讼程序;第二,受法律知识水平、诉讼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加之当事人趋利避害的诉讼心理,当事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这一一审即决定了案件审理结果的诉讼制度持有疑虑,如果赋予当事人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将导致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初衷大打折扣,也会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在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刚刚实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大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在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面的优势,引导和敦促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意图通过排除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拖延诉讼时间、逃避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快审、快执,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可能影响小额诉讼程序作用发挥的不利因素
小额诉讼程序有简化案件审理程序、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快速实现当事人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等优点,这也是设计小额诉讼程序的初衷。但是下列因素可能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发挥:
(一)送达难导致的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结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民事案件送达难一直是阻碍民事案件审判效率提高的难题之一。由于可以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案件多为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且上述案件类型中被告恶意逃债、转移财产、拒不配合诉讼等情况较为普遍,上述情况成为制约小额诉讼程序启动以及高效运行的瓶颈。虽然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但能否作为缺席审理的依据,并无明确规定 ;同时,缺席审判后执行程序冗长也会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发挥。
(二)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时间
少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为了达到拖延诉讼时间、逃避履行义务的目的,会恶意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阻挠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出审书人员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反诉、申请鉴定等情况屡见不鲜,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虽有滥用权利之虞,但毕竟属于行使诉权的表现,人民法院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对上述行为依法作出回应,促进审判程序尽快完成以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价值,成为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三)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可能带来的当事人的制度怀疑
诉讼结果未必能够得到全部执行是一项基本的法学常识,诉讼制度和诉讼风险决定了当事人的诉求虽能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却未必能够全部执行到位,这从理论上讲虽无障碍,但受执行环境、执行手段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于执行不到位不理解、不接受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难题,但是当事人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未能执行及时、执行到位也必会影响当事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自信。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尚未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这一制度设计以牺牲当事人部分司法救济权为代价,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让当事人特别是败诉一方当事人作出上述选择是很艰难的;司法实践中,败诉一方当事人往往与人民法院处于对立地位,其对于判决结果能否接受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值得商榷。当事人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败诉后如何救济也成为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五、对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作用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最大程度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价值,既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又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减轻法官工作压力。对于如何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和应有作用,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是大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小额诉讼程序刚开始执行不久,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大力宣传小额诉讼程序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方面的优势,不仅要在法院立案窗口进行宣传,还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当事人主动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氛围。
二是上级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上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拥有大量理论功底深厚、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组织基层法院法官开展学习和培训活动,确保基层法院对小额诉讼程序相关知识理解、领会,并在辖区内形成统一的操作标准和操作规范。
三是做好审判保障工作。首先要想法设法解决送达难问题,保障小额诉讼程序的快审快结优势充分发挥;其次要做好当事人可能恶意利用诉讼权利拖延审判进程的应对工作;再次要做好承办法官的选任工作,选择一批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熟悉社情民意的资深法官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排头兵,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以后小额诉讼程序的大规模开展做好经验积累。
四是做好程序对接工作和权利救济工作。对小额诉讼程序无法及时审结的案件,要及时进行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转换,确保审理程序的衔接有序;针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特点,应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对确实存在错误的案件,应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主动提起再审,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五是做好督促履行工作和执行工作。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并引导当事人当庭或尽快履行义务;对确实无法当庭履行义务的,可适当考虑增加违约金条款;可以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主动移送执行制度,无需当事人申请,主动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执行,减少当事人诉累;对该类案件开辟快速执行通道,保证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实现。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至今不过两月,其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尚需实践检验。相信随着小额诉讼程序的广泛开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项制度的认识会逐步深刻,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价值也会越发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