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4日,司机陈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货车在苏121线上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凭借多年的驾驶经验,陈某某马上意识到出事了,于是紧急刹车。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就是这一次刹车,让他摊上了官司。

 

原来,陈某某在刹车时将摩托车司机张某碾死在车轮下,摩托车上的张某五岁的儿子张某某也被甩在一边。陈某某下车后看到一辆“四不像”向反方向加速行驶,但是面对眼前的惨状已无暇顾及,立即将孩子送到医院抢救。后张某的家属以张某被陈某某驾驶的车辆碾压致死为由向我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法庭上,陈某某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况:其驾驶车辆在苏121线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在距离其六七米的地方看到对面有一辆“四不像”由北向南靠其左边行驶,摩托车在车道中间和“四不像”并排行驶,摩托车车速稍快。大概在离其两到三米的距离时,进入其倒车镜死角,其突然听到撞车的声音,如何摔倒其没有看到。只看到倒车镜中四不像加油门继续行驶。其感觉发生事故了,于是紧急刹车,在刹车期间感觉到其车辆左边第二个方向轮压到什么东西了,在刹车停下之后,其发现发生事故了。陈某某认为张某是和“四不像”发生碰撞后,被巨大的外力甩到了其车轮下。陈某某还说,当时如果不是为了救孩子,他一定可以驾车追上那辆“四不像”。但是张某的家属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四不像”的存在,不认可陈某某的陈述。

 

庭审后,本案的承办法官积极与泗洪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联系,调取了一组事故现场的照片。结合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法院做出了如下的证据分析,现场照片可证明张某车辆右侧受到撞击,结合照片中摩托车撞击后的地面划痕,可以证实事故现场存在第三方车辆。若只有两方车辆,则撞击后产生该划痕不符合力学原理。且通过现场照片可以认定,在事故发生时,陈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靠右行使,且并未超出中心黄线,可以证明在陈某某在正常行使的过程中,张某与第三方车辆发生事故后摔倒在路上,随后被陈某某驾驶的车辆碾压致死。

 

法院认为,虽然第三方车辆肇事逃逸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但被告陈某某在事故中只具有超载、驻车制动、整车制动和均不符合GB7258-2004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现有证据,陈某某的违法行为对张某的死亡为一般过失,本院酌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司机陈某某可能还在为自己遭遇了如此的飞来横祸懊恼不已,但是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因其在车辆上路行驶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所以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其在危机情况下救起五岁儿童的行为是应该得到人们的认可的。在此,笔者希望所有的公民都能遵纪守法,因为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