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散伙 法官帮助工人索取工资
作者:朱萍 发布时间:2013-04-17 浏览次数:277
周某、胡某、赵某三人系朋友,2012年4月,三人合伙在扬州市史可法路开了一家饭店,周某为法定代表人。开业之初,经营状况尚可。2012年7月,三人为争夺饭店实际控制权发生纠纷,周某与赵某甚至大大出手。2012年8月,周某带着营业执照、税务发票、财务章、公章离开饭店。此后,饭店经营每况愈下。2012年11月,饭店基本处于歇业状态,饭店对外所欠货款、工人工资也无人清理,一旦债主向三人索要债务,三人就相互推诿。2013年3月,周某将胡某、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毕某等8人是饭店的服务员、切菜工,饭店歇业后,他们的工资便没了着落。毕某等8人得知法院正在处理周某三人的合伙纠纷,便一同在合伙案件开庭当日在法院围堵周某三人,要求周某三人支付工人工资2万余元,双方矛盾一触即发。
面对此种情况,承办法官当即决定暂停合伙案件的开庭,组织毕某8人和周某三人对账,说服周某三人先将工人工资支付给毕某8人。“毕某8人的工资都是血汗钱,辛辛苦苦一个月才两千块,你们之间有约定明确的合伙比例,这些债务将来按照合伙比例分担,不存在谁先给谁就冤大头的问题”,听到法官的释法,周某三人也有些不好意思,均同意在淮扬府酒店可移动物品变卖款中先行支付工人工资。随后,承办法官组织毕某8人和周某三人签订了调解协议。
2013年4月15日,承办法官从暂存在法院账户的淮扬府酒店可移动物品变卖款中将工人工资拨付给了毕某8人。毕某8人和周某三人均表示很满意,双方都了却了一桩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