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店老板撞死了隔壁洗车店老板娘
作者:沈黎红 沈毓妹 发布时间:2013-04-17 浏览次数:232
虽然肇事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也应依法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近日,吴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及时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李伟在吴江盛泽经营着一家小型的汽车修理店,修车店隔壁是一家洗车店,两家店的场地相连,也就十几米宽。2011年11月的一天,李伟在店门前修理一辆农用车。经检查,李伟估计是车辆油门线断了。在换好油门线后,李伟要通过试车看看油门线的松紧度是否合适。如是平常,李伟会把档位前后左右试一下放在空档,然后拉手刹,用脚踩离合,最后发动车子。但这一次,李伟疏忽了。他站在车边,上半身探进驾驶室,没有踩离合,也没有确定在空档,更没有拉手刹就拧钥匙启动了车子。突然,车子朝前开去,慌张的李伟赶紧拉手刹,但没有拉动,紧接着李伟又用手去按刹车踏板,但也没有按动。无奈下,李伟只有跟着车子朝前跑。失了控的农用车撞上了洗车店门前停着的一辆商务车后继续朝前冲,直至撞到十多米远处的围墙上才停下。焦急的李伟回过神来,却发现出了大事,失控的农用车将洗车店的老板娘一直顶到了围墙上,老板娘当场死亡。
事发后,李伟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伟共赔偿受害者家属43万元,其中32万元当场给付,另外11万元等李伟拿到农用车交强险理赔款后支付。然而,保险公司以李伟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受害人家属眼巴巴地等了一年,也没有等到李伟答应的剩余11万元,并且李伟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缓刑后又回了老家,难以联系。无奈之下,受害人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1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李伟没有驾驶证,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法官释明,最高院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在保险公司理赔后,还可以依法向肇事人追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下,保险公司愿意拿出诚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被害方105000元。
法官提醒: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是从保护被害人角度出发承担先行赔付义务,其仍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所以最终的全部赔偿责任还是侵权人即无证驾驶人自己承担。(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