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邮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案件并进行了宣判。

 

201212月一天晚上,戴某向王某购买冰毒,王某很快和手里有毒品的赵某取得了联系,两人合计将他们剩下的约0.3克冰毒卖给戴某,双方一拍即合。后来王某在高邮某宾馆一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将该冰毒卖给戴某,后涉案人员被警方抓获。

 

王某、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高邮检察院公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王某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是联系被告人赵某帮助其把毒品卖给戴某,并没有从中收受任何经济利益,被告人王某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属于居间贩毒行为,本罪的构成并不以是否收到实际收益为标准,被告人王某、赵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庭采纳了公诉人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是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属共同犯罪。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对自己行为感到深深懊悔。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赵某贩卖毒品罪成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