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法院多元共建模式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4-16 浏览次数:357
近年,仪征法院在“庭所共建”中,通过与共建单位的研讨和运作,建立了多元工作模式,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对一”模式。该院三个基层法庭与共建单位在特定的社会矛盾或纠纷具有程序性的稳定密切联系,基于履行相关职能和开展相关业务形成了“一对一”的共建关系。法庭与派出所在人身伤害案件的“一对一”,法庭与交警队在道交案件上“一对一”,法庭与司法所一般民事纠纷及法律援助案件的“一对一”,与村委会在邻里纠纷上的“一对一”。在此工作模式中,往往以案件进入诉讼为代表特征,无论是诉前、诉中,或人民调解的确认,法庭有很强的参与性和主动性。法庭和共建机关以履行各自业务或职能为基础,促进矛盾的整体全面解决为目标。该模式是庭所共建工作中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工作模式。
“一帮一”模式。法庭与共建单位在其各自业务以及职务履行过程中,需要对方予以相应的业务支持和协助,由此酝酿出这样的工作机制,在此模式中往往以一方的业务为主体,由另一相对方提供相应的帮助。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向公安部门查询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材料、向交警部门咨询事故认定的事宜,向司法所及村委会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矛盾缘由或背景等具体情况。而共建单位在纠纷处理过程则需向法庭进行法律咨询、邀请调解、方案研讨等。在实践中,此工作模式会突破职能和业务的范畴,形成在社会管理上具有一定指导性的方案处理、法律意见、管理手段和方案的可行性等。该庭不局限上述范畴,此工作模式还被广泛用于镇政府和村委会重大项目的法律意见和方案指导,矛盾纠纷评估等方面。该庭充分发挥了“一帮一”模式在矛盾纠纷预防和疏导上的作用。
“1+N”模式。在共建活动中,特定的社会矛盾和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往往经由2个或者多个的共建单位,在以矛盾发展和处理过程视角中,形成了多个部门共同针对一个纠纷进行合作开展工作。在此模式中多以法庭为主体,以“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为典型代表,经由司法所和村委会调解后的矛盾,由于激化至派出所,最后进入法庭的诉讼的程序,因此“1+N”的工作模式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基于矛盾发展的基本事实,涉及不同的行政主体而由其加入(例土管所、村建所、农村发展中心),或者在纠纷的初期或者中期的某一环节过程中,多部门以解决共同的目标而进行合作。
“党委政法委牵头,多部门参与”模式。在发生重大特定复杂的社会矛盾时,由于矛盾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舆论关注度、示范意义等,需要由地方党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协调不同的部门,需要各部门在发挥自身职能的同时,又保持目标和步骤较高的统一,保障党委对大局的领导和把握。在此模式中,共建单位高度一致的思想意识和敏锐的政治责任感为其代表特征。在群体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群体性劳动报酬纠纷及涉信涉访的等其他纠纷或矛盾,此工作模式在实践中灵活、机动、高效,体现出较强的社会矛盾化解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