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调解方法的应用
作者:蒋杂云 发布时间:2013-04-15 浏览次数:537
被誉为“东方经验”的民事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多年来,人民法院利用这一制度,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对于钝化民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浅谈一下以下几种调解方法的应用。
一、实地调解法。即对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承包地纠纷、赡养纠纷等一些案件,要亲自赶往案发地,亲身查看案发现场,了解纠纷原因,倾听群众呼声,借助当地群众的力量,就地调解结案。如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法官及时向被告陈某了解相关案情并实地察看了现场,发现双方纠纷仅因原告门前空地的使用权引起的,由于原告长期在外打工,被告在原告的大门前摆放了一些秸秆及树木,原告从外面打工回家要求被告清除草堆,排除妨碍,被告一直不予配合致矛盾产生。此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法官同时邀请村委会干部一起做被告工作,并向被告讲清了法律规定,指出了被告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被告在法官的劝说下自知理曲,开庭前自行排除了妨碍,也取得了原告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二、情感调解法。众所周知,人是最具有感情的高级动物,当事人也不例外。对那些旧交深、有着亲情和一定感情基础的当事人,一定要打好亲情牌、友情牌,及时疏导矛盾,化解纠纷,定纷止争。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原来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最具典型的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张某擅自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开庭前被告田某请来了亲朋好友欲在法庭门口强行抢人。办案人员知道情况后立即做被告方工作并告知他们,此案正在诉讼期间且定于今天开庭,被告的行为说轻了是妨碍民事诉讼,说重了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构成刑事犯罪。经过全庭同志的苦口婆心,被告及其家人的情绪趋于稳定,主审法官抓住有利时机,派人将原告的家人请来,一起再做原、被告的工作,指出被告的行为虽然有所“过激”,但其行为的出发点没有恶意,且原、被告之间还有孩子作为感情纽带紧密联系着,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原告也撤了诉。此举既顺利调处了民事纠纷又避免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三、选择调解法。即案件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但当事人双方处理意见不明确,双方有调解意愿且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主审法官主动提出多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如审理的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与李某结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大女儿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王某与李某就离婚与两个小女儿的抚养问题基本上达成一致协议,但对残疾女儿的抚养各持己见,久商不能解决。法官就此问题先给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并做其思想工作,主动提出几种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作为选择:或协议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或协议轮流抚养;或一方先养半年后,各自轮流抚养一年;或一方先抚养一年后,另一方如不主动抚养,则加倍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原、被告对法官提出的几种方案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协议轮流抚养,此案得以调解解决。
四、外力借助法。即借助妇联、村委会、民调组织、中介人、关系人等社会力量,充分调动中介人、关系人和基层民调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善于充分利用社会关系,是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运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当事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之中,就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处于对自己权利的偏激保护,往往会从根本上怀疑法官的调解行为和结果的公正性,但对其社会关系人的劝解却十分信任。只要正确运用法律关系,让社会关系人分析出当事人的利弊得失,由其向当事人做工作,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承办法官利用村内知名人士庭前调解一起赔偿款分割纠纷案。原告之夫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张某家人与肇事者达成协议分得赔偿款40万元。因赔偿款的分割问题,原告一纸诉状将张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承办人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为了不过多伤害他们之间那份曾经的亲情,没有急于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而是亲自到原、被告家了解相关情况,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法官打听到本村有一知名企业家,与他们家十分熟悉,且这位企业家是县人大代表,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平时愿意并善于处理一些民间纠纷。通过法官与这位企业家的努力,该案在应诉后的第七天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原告也高高兴兴地到法院撤回了起诉。
五、隔离调解法。即对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先分头做其思想工作,了解纠纷原因和争执焦点所在,消除其对立情绪,缓和矛盾,以便促成调解。如原告黄某诉被告黄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系唐兄弟,双方父母因一棵大树的所有权发生矛盾,后被告找到原告理论,用拳头直击原告头耳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原告左耳听力构成十级残疾。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9.5万元。开庭当天,双方一见面就开始吵架,承办法官就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先针对被告动手打人的行为提出批评、指出错误,后通过亲情感化对原告做调解工作,“毕竟你们是唐兄弟,两家又紧邻,抬头不见低头见”。通过隔离调解,被告同意向原告道歉并给付医疗费2万元,效果良好。
六、联动调解法。在诉调对接工作中,坚持做到信息联通、矛盾联排、力量联动、纠纷联调,统一进行公开调处。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纠纷,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员联动集中力量解决。如审理的吴某与阎某承包地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积怨较深,且已引起打架斗殴事件,当事人大有决一雌雄及上访苗头,况此案涉及到镇政府确权一事,全村群众众说纷纭,舆论哗然,如调处不力会引起集体缠诉或集体上访。主管院长与主审法官觉察到该案的严重性,并主动及时与镇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共同商量调处方案,临时成立了有镇党委成员、派出所成员、法庭成员共同参与的调处组,对该村群众挨户走访,了解纠纷原因,进行矛盾联排,召开群众代表会及村民大会,共同研究商量该村的土地解决方案。调处组成员分别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使该案得以协商解决。既解决了个案,又杜绝了其他矛盾纠纷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七、换位思考法。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知父母恩”。只有一个人在扮演了某种角色以后,才能真正体验到作为该种角色的认识与情感。所以,在向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时,要常把“假如”二字挂嘴边,这样可以形成一个现场模拟的换位思考体系,使当事人进入一个虚拟“现实”之中,以达到能够接受对方要求的目的。比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采用子女与父母的角色换位,来改变不尽赡养义务当事人的认识。在调解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让被告的监护人与原告的监护人予以角色换位,让他们体会一下孩子受到伤害情形,案件就好调多了。总之,要不失时机的把“假如”挂嘴边,就可能能消去当事人的很多怨气,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八、连续作战法。调解案件经过几个回合,双方的契合点几乎相近时,如下班时间已到,这时法官应发扬不怕吃苦、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坚持调解下去。一旦达成协议,要当机立断,一锤定音,现场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以防夜长梦多,出现反悔现象。千万不要等到下个工作日再调,如果此时不加班加点,当事人可能会接触一些不懂法律的亲属、朋友,他们会对案件的处理发表一些不同看法,很容易使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动摇,等到法院上班时间一到,当事人的意见会发生一些变化,法官所做的调解工作可能就会前功尽弃,无形中会大大增加法官的工作量。
除了上述几种方法外,还有很多方法,如冷处理法、同情理解法、适时揭穿法等等。其实,案件的调解过程就是想方设法说服当事人,让他们能够互谅互让,使一方或双方自愿放弃部分权益,以至做到最大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方法不必拘于一格,要因案而宜,灵活运用。我跟大家交流的八个方法,看起来很复杂,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只要做到处理问题有公心、说服当事人有诚心、做思想工作有耐心,舍得投入精力和时间,就能获得调解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