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陪审制度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作者:袁江华 杨婷 发布时间:2013-04-15 浏览次数:704
摘要:陪审制度通过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对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产生重要影响。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台湾人民观审制度作为陪审制度,其虽在运作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但都在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而,在对两者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加强相互借鉴、不断总结经验,对完善大陆与台湾陪审制度,构建人民信赖之司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 台湾人民观审制度 司法公信力
陪审制度是一项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对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台湾人民观审制度的异同比较,阐述两种陪审制度对司法公信力的价值体现,并在分析各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相互借鉴经验,不断健全完善,从而促进两种陪审制度在实现人民对司法信赖、推动司法公信力提升方面的发展。
一、大陆与台湾陪审制度的分析比较
(一)大陆和台湾陪审制度概述
当前社会,多数民主国家都在审判中引入民众的共同参与,采用的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制,即由陪审员独立负责犯罪事实有无的认定,法官则负责诉讼指挥、法律解释适用和量刑或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是一种法官与人民"分工型"的审判方式。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即由法官和人民共同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是一种法官与人民"合作型"的审判方式。三是其他人民参与审判类型,是各国、各地区根据自身政治、司法的实际需要,在案件范围、陪审员权利、参与裁判之程序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革,如日本的"裁判员制", ;大陆人民陪审制度和台湾人民观审制度亦属其列。
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机制是:从普通公民中选择一部分人,暂时赋予他们与法官同等权利,在审判人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审判。 2012年1月11日,台湾《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人民观审草案》)公布,标志着台湾在尝试以陪审制度化解司法信任危机的人民观审制度走出重要一步。根据《人民观审草案》关于人民观审制度的构想,台湾将从一般公民中抽选产生的观审员参与一切审判程序,并可于辩论结束的终局评议时陈述意见。
(二)两种陪审制度的异同
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台湾人民观审制度在运作上存在以下异同:
1、两种陪审制度的共同之处
(1)建立人民参与审判制度之目的。受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社会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两种陪审制度虽然在操作模式上有所差别,但其目的都是通过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反映人民正当法律感情,增进人民对于司法过程的了解和信赖,从而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
(2)参与审判人员的选任条件。两种陪审制度都对参与审判人员的年龄及文化程度作出了要求,即年满二十三岁,大陆人民陪审员要求一般拥有大专以上文化,台湾人民观审员要求高中职毕业以上学历。
(3)参与审判人员的基本权利义务。两种陪审制度中,参与审判人员均享有获得经费补偿、独立发表意见等权利,也需不受任何因素干涉地依法履行公正参与审判、保密等义务。
2、两种陪审制度存在的差异
(1)适用的案件范围。大陆人民陪审制度适用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包括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而台湾人民观审制度仅适用于被告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等特定一审重罪案件。
(2)参与审判人员的限制。对于参与审判人员的限制,大陆人民陪审制度规定除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情形,限制条件相对较少,而台湾人民观审制度规定必须在试行地方法院管辖范围内连续居住四个月以上人员,同时排除了遭褫夺公权、身体、精神或心智有缺陷及从事司法或政党工作等人员的适用。
(3)参与审判人员产生的程序。在大陆,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由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推荐或本人申请,由法院及同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在台湾,由县市政府制作初选名册,辖区法院据此制作复选名册,再根据个案参与剔除不适格者,最后随机抽签完成选任。
(4)参与审判的人员组成及出庭义务。大陆人民陪审法庭组成一般为合议庭3人,其中人民陪审员为1-2人;对人民陪审员未规定强制出庭义务及相关规制措施。台湾观审法庭一般由3名法官和5名人民观审员组成,在法院认为有必要时,还设有1-4名备位观审员;观审员负有强制出庭的法定义务。
(5)参与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决定权。大陆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同等职权,享有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的表决权;而台湾人民观审制度仅赋予观审员表意权,当观审员多数意见与法官意见不一致时,法官可不采纳观审员意见,只需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二、大陆与台湾陪审制度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价值体现
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是公众对司法运作状况的主体评价。其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民众对司法运作过程的信任;二是民众对司法机关及其成员的信赖;三是民众对司法本身的信仰。因此,它不但要求司法机关实现职责范围内的公平正义,更需要运用一定的载体向民众传递正当的司法程序和理念,让民众理解和认同司法裁判者的做法,司法公信力也就自然得以提升。大陆人民陪审制度和台湾人民观审制度正是契合了这一价值需求。
(一)司法公正之实现
民众在参与陪审过程中,更注重从社会道德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因而审判中不管其是否享有表决权,都可通过意见表达的方式,将普适的生活经验、社会常识、民意需求引入司法,从而弥补职业法官因长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产生的弊端。另外,参与审判者不受法院内部考核的约束和影响,可较为理性的行使表决权或表达权,并且通过直接参与审判的方式实现公开、公正。
(二)司法民主之表达
陪审制度中参与审判者是通过选任程序将普通民众引入原本由法官专享的审判活动,制度本身就是对民众权利的充分尊重。在含有参审性质的人民陪审制度中,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合议庭合议时以多数意见作为判决依据。而在人民观审制度下,观审员以司法参与和评议的方式提出意见、制约和监督法官专断。两种陪审制度通过不同方式将民主融入司法活动,使司法判决更符合社会的期待。
(三)司法监督之保障
任何权利的有效行使都需要必要的监督和约束。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权的运行直接关系到各类主体的利益协调和权利义务的分配,因而其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陪审制度正是通过民众参与审判,并运用表决权或表达权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增加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促使法官公正审判,更让民众明确无误的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确保司法审判符合社会期待,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赖。
(四)法律宣传之效果
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是法治理念传递、公众守法意识培养以及社会对司法的理性认同的重要保障。在大陆和台湾,政府都在通过开展法治宣传、发放典型案例指导、利用网络进行个案分析、观摩庭审等方式促进公众法治意识的培养。但外在的感受无法替代陪审制度下对司法流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亲身学习和理解,更无法比拟亲临其境者将司法程序正当性的感受口口相传所实现的民众对司法认同和信仰的效果。
(五)群众与法官的沟通互动桥梁
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带来了法院案件数量的增加和难度的增大,而法官因此所承担的审判压力也日趋增大。相反的,民众对个案的审判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质疑却有增无减。造成这种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互动。陪审制度通过陪审员亲身体验并与他人共同分享这种经验,可以让民众了解和肯定法官日夜辛劳、焚膏继晷的努力,同时让法官体察到社会的期望和法律的情感,在相互交流沟通中有效提升民众对裁判者的信赖。
三、大陆与台湾陪审制度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实践反思
不管是实施已久的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正处于审议阶段的台湾人民观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因制度设计、实践操作等方面的原因,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影响了陪审制度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作用。
(一)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不足
1、陪审员选任定位不准。实践中,大陆人民陪审员在选任上倾向于有一定成就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对文化程度等条件设置的门槛过高,导致人民陪审员朝着"精英化"方向发展,大部分基层民众参与审判的权利未能得到保障,"草根民主" 的丧失割裂了人民陪审员与民众的紧密联系,使得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向民众传递正面司法信息的作用无法有效实现。
2、陪审员缺乏话语权。虽然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但因受时间、精力等因素的影响,一般都仅参加审判程序,并不参加庭前准备程序,故陪审员对案情的了解较为有限。另一方面,在庭审活动中由法官主导诉讼活动,因而经验不足、法律知识匮乏的陪审员在对案件进行合议时,其话语权明显"份量不足", 往往只是随意附和法官,陪而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在表达民意、赢得民众信赖的实现。
3、陪审员管理不规范。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适用时间较长,但目前仍未对其建立考核、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如陪审员常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到庭,造成审判被动;部分法院将陪审员固定分配至庭室以解决法院人员短缺问题,甚至将陪审演变为没有正式工作人员的固定职业;加上出现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着装不规范、随意交谈、行为不严谨等现象,影响了其自身形象,也导致民众对其参与审判行为的认同度不断降低。
4、陪审员与法官欠缺互动。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不断倡导和推动下,很多基层法院的陪审率都很高。然而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审判中陪审员与法官的互动,如人民陪审员仅是请来凑人数,无法真正进入审判状态,或对陪审持应付态度,合议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不与法官进行交流和探讨,造成人民陪审员自身难以感受和建立对司法的信任,更不必说通过其将向社会民众传递对司法的信任。
(二)台湾人民观审员制度存在的不足
1、案件适用范围过窄。台湾人民观审制度将采取在台湾极为罕见的限时试行方式,且只适用特定的重罪案件。此外,《人民观审草案》还规定了当"案件复杂或所涉专业"或"显然不适宜"等情况下,法院可裁定不实行观审制,实质上是赋予了法官以抽象原因排除观审制适用的权利。在此种情形下,民众参与审判的范围过小,因此通过观审员传递法律情感、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的职能发挥受到限制。
2、遴选条件过于严格。台湾人民观审制度对于观审员的选任不但设定年龄和文化程度的条件,同时还对地域、身体缺陷等进行了限制。过于严格的遴选条件,剥夺了部分普通群众参与审判的权利,甚至可能因实践选任中对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掌握等要求,演变成为精英群体的政治特权,从而丧失了陪审制度特有的群众基础,也无法实现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和信赖。
3、观审员对案件无表决权。虽然台湾人民观审制度在试行前的民意调查中,有七成的人认为民众跟法官一起审判与讨论且由法官作最后决定会让判决更符合社会常识,但民众参与审判却无权表决的制度设计,目前仍受到台湾学界及民间团体的严重质疑, 认为这仅是一种参观审判的形式,甚至怀疑立法者推行人民参与司法的目的和诚意。使得人民观审制度将很难实现人民对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的现实需求,司法公信力也无法通过这一制度的运行得以实现。
4、司法理念传递受阻。目前台湾人民观审制度仅选择都会型之士林地方法院以及农业型之嘉义地方法院作为试点,这一谨慎的制度设计,使得真正参与审判的观审员数量较少,观审员与民众间的司法情感交流有限。另一方面,在个案审判中,法官与观审员意见不一致时,法官对案件进行独断的权利没有受到拘束,这就可能产生观审员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的不认同,观审员与法官的司法信息传递受阻,甚至可能产生反面的司法感情传递,最终影响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四、大陆与台湾陪审制度的相互借鉴与健全完善
两种陪审制度构建的根本原因在于通过对人民司法需求的满足,构建人民信赖之司法。因而,应在充分考虑内在的司法价值、民众需求、政治需要等"生存土壤"上, 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相互借鉴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制度设计,以实现两岸陪审制度对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共生共荣作用。
(一)两种陪审制度的相互借鉴
1、关于陪审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陪审制度对司法公信力的作用是在民众广泛参与审判的过程中产生的。目前台湾人民观审制度应借鉴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案件适用范围上逐渐放宽。特别是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均可考虑适用陪审制度。据此增加民众参与审判的机会,同时也可满足其对案件公正、民主审判的需求。
2、关于参与审判者意见表达的保障。民众对司法的认知和需求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特别是在其参与审判却无权对案件作出表决时,无决定权对人民参与审判的负面影响可能会不断加大。因此,台湾人民观审制度应借鉴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针对试行阶段民众普遍反映的表决权问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赋予参与审判者表决权,以尊重民众参审和评议意见,实现参与审判者与法官的良性互动。
3、关于陪审法庭的组成。大陆的陪审法庭一般由3人组成,人民陪审员有时可能只占一人。这对于本已"自信"不够且话语权较弱的陪审员的作用显得更加微乎其微。因此,可借鉴台湾观审制陪审法庭的组成,综合考虑大陆人口情况及经济条件,可适当将合议庭的组成改为2名法官和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以满足民众对陪审制度的民主需求。
4、关于参与审判者的选任。陪审制度之精义在于通过与当事人有着同等身份地位的人参与审判,以获得比法官单独审判更为公正和可接受的判决。因此,大陆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时应借鉴台湾人民观审员制度,取消五年任期的规定,改为任案制,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单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最终人员,以保障普通民众参与审判的权利。
5、关于参与审判者的出庭义务。民众参与审判是一项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针对大陆人民陪审员无法定正当理由不到庭、造成审判被动的情况,应借鉴台湾人民观审制度规定强制出庭义务。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而拒不参加庭审的,应给与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避免因人民陪审员的随意变动造成的司法公信力下降。
(二)两种陪审制度的健全完善
1、应将参与审判视为一种基本权利。与美国等国家通过宪法明文规定陪审制度不同,在大陆和台湾,陪审都未载入宪法。虽然大陆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陪审制度都有明文规定,台湾亦通过颁行《人民观审草稿》对人民观审制度运行进行规定,但都仅是对陪审制度的司法程序性规范,并未将陪审上升为一种基本权利。如此导致的结果是参与审判者、法官和民众对陪审的重视程度都不高,从而影响参与审判者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职能发挥;台湾人民观审制甚至被质疑有违宪之虞。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将获得陪审和参与陪审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以实现陪审制度真正深入人心。
2、在参与审判中增强普法宣传作用。陪审制度对司法公信力培塑的功能实现,主要是利用参与审判者的载体作用,在司法机关及其成员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司法信息的交流与互动。因此,在陪审实践中,法官应有意识地向参与审判者传授法律常识、开展法治教育,让其切身感受到法律、司法和法治的内在涵义,从而坚定其对司法的信仰。另一方面,加强庭审指引提高其对案件表达或表决的权利意识,以实现其在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提高参与审判者在社会民众中的认同度,再由其主动将自身对司法机关的感性感知和对法律的理性感悟向民众传递,司法公信力也将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不断提升。
3、明确参与审判者的性质定位。近年来,日韩等东亚民主国家先后对人民参与审判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并非单纯的"法律移植",而更多的是对司法信任危机的应对。立法者希望通过在司法活动中引入普通民众参与审判,以回应人民对司法的疑虑和诉求。这就决定了陪审制度下,民众需要和认同的参与审判者应具有广泛的普适性,而非脱离民众的社会精英。事实上,在司法判决中专职法官的法律能力已足够应对案件审判的精英需求。因此,对参与审判者不应设定学历等资格条件,而应将范围扩大至具备基本的文字读写和理解能力的普通民众,以避免"专业"陪审现象出现。
五、结语
审判虽然独立,但不能孤立,应从民众的角度理解人民对司法的期待,这是陪审制度运行的宗旨和出发点。当前,充分发挥参与审判者的职能以及实现陪审制度的价值,是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现实需要。大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台湾人民观审制度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陪审制度,在其功能上都能促使司法审判加入民众的主动参与和监督,以不断调节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信任关系。但与此同时,亦应不断分析、总结和借鉴各自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以及时完善制度、弥合分歧,实现陪审制度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中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