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对于劳动法来讲,做出了重大调整,通过强制地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将我国以固定期限为主的劳动合同制度改变为无固定期限为主的用工制度。因此本文对劳动合同期限立法作域外考察,并思考现实问题就成为理论探讨和立法完善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一、我国劳动合同期限的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形式。[1]我国《劳动法》仅在第20条对劳动合同期限作了简要规定,将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三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20076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作如下规定: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笔者试从比较劳动立法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作简要分析。

 

二、比较法上的研究

 

(一)法国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法国劳动法典中规定,劳动合同以不定期劳动合同为主,定期劳动合同为特殊,并详细列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即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定期劳动合同:第一、雇员缺岗(休假)或劳动合同中止(患病或生育)或订立不定期合同的雇员尚未到岗时需有人代替;第二、企业临时增加的活动;第三、季节性工作,或由于工作性质的临时性特点、依行业管理不适用不定期合同;此外,为有利于某类失业人员的就业而订立的合同,也可以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对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在以下情形中不得订立定期劳动合同:第一、替代因发生集体劳动冲突而中止合同的雇员,如替代罢工人员;第二、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尤其是需要特别医疗监护的工种(名单由劳动部长和农业部长以决定的形式发布);第三、经济性裁员的企业不得在裁员后6个月内,因企业活动的临时增加而以订立定期合同的形式招聘雇员。因季节性工作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续展条款,但合同无论怎样续订,都是定期劳动合同。雇主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均视为不定期合同。[2]

 

为了更好的适用不定期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定期合同没有限制次数和期限,通过与劳动者多次订立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避手段而不同劳动者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法国对于定期劳动合同续订次数和总期限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法国劳动法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只能续订一次,定期合同期满可以续延一段确定的时间,续延的条件要在合同中或合同的附件中规定,并在合同期满前让雇员知晓。加上续延时间,定期合同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如合同的订立是为了替代某个雇员或为了完成紧急工程,则合同的总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如果雇主在多个岗位上与某一雇员连续订立定期劳动合同,那么定期劳动合同就视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法国劳动法典》专门设立了一节"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建立起了严格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设立不同的解除条件和救济措施。定期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要严格一些,除了当事人一致同意的以外,只有在当事人有严重过错或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辞职的要求要相对宽松。雇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无须过多的理由就可以辞职。但对于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就要限制的多一些了。企业辞退雇员必须有实际的和严肃的理由。所谓的实际的理由,是指企业辞退雇员所援引的理由必须是客观的、存在的和准确的,而非主观臆想的或主观成见。所谓严肃的理由,是指企业认为雇员犯有带有一定严重性的错误,使得工作不可能继续进行,有必要辞退该雇员。[3]

 

(二)德国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德国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将劳动合同分为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定期的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限制,《非全日制和定期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定期劳动合同,必须具有实质上的理由方为有效。以下情形即为具有实质上的理由:

 

1、工厂或企业暂时性的劳动需求;

 

2、劳动者职业培训或学业结束后,先以定期劳动合同的方式雇用劳动者以促成劳动者随后获得继续雇用时;

 

3、代理其他受雇劳动者;

 

4、基于劳动给付的特殊性;

 

5、基于试用之目的;

 

6、基于劳动者个人的因素;

 

7、劳动者的工资来自于政府预算,而该预算在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时即终止;

 

8、根据诉讼上和解所签订的定期劳动合同。"

 

而且定期劳动合同一般的为短期合同,对于签订定期劳动合同,在未具有实质上理由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限内,雇主最多可三次延长定期劳动合同。

 

但是对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的限制就大大减少了,除了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以及一次性工作中的一般体力劳动者等,都可以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和定期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仍继续提供劳动,而雇主并未立即提出异议或者未立即通知终止的,原劳动关系视为不定期劳动合同。"16条规定:"定期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指第14条的规定)规定无效时,视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三)台湾地区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于1984年公布实施《劳动基准法》,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进行了规范。该法第9"定期劳动契约与不定期劳动契约"中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不定期契约:第一、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表示反对者;第二、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90日者。""前项规定于特定性或季节性之定期工作不适用之。"

 

根据上述规定,台湾将劳动合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劳动合同两种。定期合同主要包括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和特定性四种工作,适用于非继续性的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和特定行工作。根据该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临时性、短期性定期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个月季节性定期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个月特定性定期劳动合同,期限可在年以上,但要报请当局主管机关核准。[4]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劳动合同也是以期限为依据分为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并且以不定期劳动合同为主导。对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做了限制,也具体规定了定期劳动合同转化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比较法上的启示

 

(一)以三种形式为基础,其中不定期劳动合同为主导。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到,比较法上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制度设计基本都是一致的,一般都以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划分的。而且在这几种类型的合同的选择中,都将不定期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主导。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能够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合同期限。国家通过立法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广泛适用也很好的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理念。[5]不定期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的长短,但是用人单位不得随时解除,只有劳动者出现严重过错或有法律上的理由时,才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世界范围内来看,许多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为了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强调不定期劳动合同适用的主导性。在社会法理念的影响下,这些国家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体现合同自愿这一基础原则之上,都处于由固定期限向不定期限的演变过程中。

 

(二)定期劳动合同作了颇多限制

 

对于定期劳动合同则作了颇多限制。因为劳动者能够安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劳动者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不断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定期劳动合同不如无定期劳动合同那样利于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一个稳定和谐的劳动环境。同时,定期劳动合同也没有无定期劳动合同那样利于用人单位减少在人力资源选拔培训方面付出的成本,建立一支稳定的工作队伍,保证各项工作的持续正常开展,实现用人单位的发展。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以及签订次数有明确的规定

 

既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节性工作、培训或节假日工作及政策性短期工作,劳动立法应该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和次数加以限制,以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断续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避免与雇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劳动立法相对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6]

 

 

 

参考文献:

 

[1]闫治国.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2]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1996.23.

 

[3]王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21.

 

[4]徐国宇.台湾的劳动合同制度[J].研究借鉴,2003.5.

 

[5]姜颖·劳动合同期限的立法探讨[J]·法学杂志, 2008,(4).

 

[6]杜新年·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与劳动法之比较[J]·武汉科技学院服装学院学报, 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