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的一名女子因看到丈夫与房客在打架,一时激动摔倒在地。事后该女子被诊断为髌骨骨折,为此迁怒房客,要求房客赔偿她的医药费四千余元。近日,该案由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侵权因果关系不成立而驳回了该女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钱女士的丈夫郑先生系常州市钟楼区某处房屋的业主,郑先生与外来务工人员小刘就该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2012112日上午,因租赁期限届满,郑先生与小刘因房屋交接事宜发生争执,两人倒在了地上。钱女士听到吵架声慌忙赶至现场,看到丈夫倒在地上,一时激动,她也摔倒在地。但爱夫心切的钱女士仍忍痛挣扎着站了起来,并走到小刘身边向小刘扇了几个巴掌,才将郑先生和小刘分开。同日下午,钱女士因腿痛得厉害,遂前往常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于2012121日病情好转出院。钱女士心想,丈夫好心好意将房子租给小刘居住,到头来自己夫妻二人还得遭受皮肉之苦,平白生出多种事端,故一怒之下将小刘诉至法院。

 

钟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我国民法所规定的因果关系系相当因果关系,所谓相当因果关系,其判断标准为:无此行为,虽不一定导致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足以导致此种损害。该案原告钱女士系自行摔倒,并非被告小刘对其身体触碰所致,小刘和郑先生的争执与钱女士的受伤之间并不存在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据此,钱女士要求小刘承担健康权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