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许某曾是要好的朋友,20113月,许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几个月后归还,刘某很爽快地把钱借给了他。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许某没有按期还款,刘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至惠山法院,要求判令许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庭上,刘某出示了许某写给他的欠条,许某虽然承认借条上的签名是自己的,但却坚称实际借款人为杨某,并出示了另一张借条。第二张借条上显示,许某借给杨某11万元,但该借条并未能显示出刘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原来,杨某与刘某、许某都是朋友关系,杨某因急需用钱,向许某借款11万元,而许某因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便又向刘某借了5万元,连同自己的6万元一起借给了杨某,并向刘某说明了这一情况。借钱时,许某认为大家都是朋友,向刘某出具的借条写谁的名字都一样,而且确实是经自己转手的,就署上了自己的名字。没想到,杨某欠下一大笔债务后便下落不明了,不但自己的钱要不回来,还要为杨某还钱,许某觉得十分冤枉。

 

法庭上,刘某称,不论许某将钱转借给了谁,当初的借款人是许某,借条上的署名也是许某自愿签的,许某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许某则认为凭借第二张借条和朋友们的证言,足以证明真正借钱的是杨某,应该要等到杨某归还自己钱以后再还给刘某,双方僵持不下。

 

法官认为,根据许某向刘某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刘某将5万元借给许某的事实,而杨某出具的借条,无法证明杨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因此许某应该承担偿还义务。在法官调解下,刘某与许某达成协议,以3万元了结。

 

法官提醒,即便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也应当保留好书面证据,写清楚金额、用途、借款人姓名、还款方式等要素,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