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里单身女醉酒失知觉 宾馆里四男子轮奸获重刑
作者:禹怀 宋妍 发布时间:2012-01-30 浏览次数:576
2011年6月15日23时许,吴某及范某、杜某、杰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1758”酒吧喝酒。期间,吴某结识独自一人在酒吧喝酒的女青年曹某某,因见曹某某衣着暴露且又醉酒,即产生将曹某某带至宾馆奸淫的念头。次日1时许,吴某将醉酒的曹某某从“1758”酒吧带至某宾馆210房间内,强奸了该女,后范某、杜某、杰某等人到该房间,先后强奸了曹某某。案发后,吴某在亲友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法研字第7号,1984年4月26日印发)指出,“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本案中,吴某明知是醉酒无反抗能力的妇女,伙同他人对其实施奸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吴某、范某、杜某、杰某四人对曹某某实施奸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轮奸,依法应从重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的行为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法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综上,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依法判决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吴某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