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小区内摔倒致伤 法官诉前调解化纷争
作者:谢天德 发布时间:2013-04-15 浏览次数:214
近日,江苏阜宁法院启动诉前调解机制,成功调解了一起老人在小区内锻炼时不慎滑倒摔伤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调解,被告某物业公司自愿承担了老人医药费损失1300元。
71岁的老人单某每天都有在所居住的小区内的一个小花园里慢跑的习惯。小花园时有一条鹅卵石铺就的小路,供小区的人们锻炼之用。4月1日因夜间下雨,鹅卵石小路上一处泥土外露,并有积水,使小路显得较滑。单某早上从这里慢跑时不慎滑倒受伤,被家人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骨裂,单某住院治疗七天,花去医疗费用3200元。出院后,单某的子女即找到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小区物业公司以道路损坏是下雨造成,不是管理上的失误,物业公司无过错而拒绝赔偿。原告即向阜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救援。
该院法官经实地查看后认为,小区内的道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者应该是小区的物业公司,导致原告滑伤的小路因下雨积水,造成所铺的鹅卵石松动泥土外露,导致在此锻炼的单某滑伤,小区物业公司具有未及时维护道路的过错,对单某受伤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单某作为成年人,在雨后锻炼身体应当注意到道路变滑的可能,但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故对其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并达成了前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