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法院创新机制推行特色化审判管理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3-04-15 浏览次数:433
审判管理是个动态过程,为了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仪征法院积极探索,在精细管理基础上,突出创新流程节点、定案把关、相互协调、执行结案等四大机制,全力推行“特色化管理”。
创立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机制。为了防止办案前松后紧、平时案件积压、年底突出结案的现象,该院创立《关于审判流程节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诉前鉴定、立案、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各流程节点进行了明确的划定,共设流程节点72 个,规定了相邻节点间的最多工作天数,超过的要向院长及审管办说明情况。极大地方便了审管办督促检查,有效地确保了均衡结案。
完善定案把关机制。完善了庭长、副院长、院长参与合议庭共同讨论案件的范围,并提出指导意见,合议庭应当对庭长、副院长、院长的指导意见进行复议,形成复议笔录入卷;完善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表决程序;完善了法律文书的签发程序及权限;完善了独任法官有权决定的案件范围,明确了年轻独任法官提请导师提供指导意见的案件范围,如因导师指导把关不力,年度内只要有一件案件被改发的,师徒同罚,有两件被改发的,年轻法官停止办案,其导师的资格取消。
创设立、审、执相互协调工作机制。为全面提高审判、执行质效,杜绝审判管理盲区,该院创设《关于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相互协调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全院形成“立、审、执”相互对接配合的工作方式。各庭局相互通报立案、审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在质效专题会议上会商协调,从更有利于提高审执质效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开展工作。各庭局工作中均要尽可能地帮助和促进其他庭提高质效,形成全院各庭局整体联动、共同提高的审判管理新格局。
创新执行案件程序性终结管理机制。为了最大限度地压缩执行案件程序性终结,提高实际执行率和兑现率,该院创新《关于加强执行案件程序性终结管理的规定》。在报结条件上要求“四查一问”到位(查存款和动产、查不动产、查权利凭证、查到期债权、问被执行人下落),要求穷尽执行措施;严格审批程序,由综合科对照程序性终结案件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局长、分管院长审核后由院长审批。案件程序性报结后,原执行人员不得停止案件的执行,每月均必须继续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形成执行日志并填写“程序终结案件进展表”,案件只要没有实际执结兑现,每5 件程序性报结案件折算1 件实际执结案件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