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卖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是赃物,仍然低价全部收购,然后再转手倒卖出去,结果触犯了刑律。411日,江苏省沭阳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徐羽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40岁的徐羽是沭阳县扎下镇的一名个体户,在本镇经营废品收购站。201112月至20127月期间,姜伟、路玉、李传更、姜成国等人时分时合,在沭阳县沭城镇境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共计33辆,经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588元。徐羽在明知车辆系偷盗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价全部予以收购。然后将收购的赃车转手卖掉,卖的钱拿来再收买赃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