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涉少刑事案件中,识破了被告人利用双重户籍,假冒未成年人,意图获得减轻处罚的行为。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刑事判决的严肃性。

 

被告人汤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广陵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元。经查明,被告人汤系重户人口,其在两地派出所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分别是1993110日和1995101日。该被告人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99321日(农历正月初十),犯罪时刚满16周岁。

 

20121118日,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未能完整调取其前科犯罪卷宗中与年龄认定相关的证据,未对其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仅凭被告人及其父亲前后矛盾的供述与证言,即认定其出生于1995101日,犯罪时不满18周岁,从事实上否定了盗窃罪刑事判决对汤年龄的认定。如这一否定成立,则该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不满16周岁,广陵法院对其判处盗窃罪系错案

 

邗江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司法权威,历时十余天,先后走访了该被告人两个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社区)、出生医学证明发证医院、被告人曾就读学校等单位,通过大量分析排查工作,取得了相关证据。在法律的威严和大量铁证面前,被告人最终承认其系是199321日出生,并对其作出的前后矛盾的供述作出了合理解释。后邗江法院经开庭审理,对被告人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予以训诫,并对侦查和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汤犯罪不满18周岁、自首的事实和情节不予采纳,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