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富国,小企业富民。在非公企业日渐成为我国重要经济支柱的时代背景下,占全国企业九成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却面临着融资日逾艰难的困境。据一项调查表明:目前资金"紧张"的中型和小型企业分别占46.3%51.3%,比2010年的调查提高了15个百分点。 中小微企业为寻求资金来源只能求助于民间路径,从而刺激了民间借贷的活跃。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等特点,极易引发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形成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1年民商案件统计显示,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80%以上是中小微企业。而在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中,大多又与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有直接关联。为此,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活动,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一、中小微企业贷款难成因与民间融资的特点

 

我国金融制度格局是以国有银行为主的垄断系统,具有金融抑制性。国有银行从自身盈利和防范风险出发,主要满足国有或大型民营企业的需求。中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融资阻力重重。

 

(一)抵押贷款难。中小微企业资产有限,尤其是小微企业大多是租赁厂房经营,缺乏银行认可的土地、房屋等有效抵押资产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二)浮动抵押受银行排斥。虽然《物权法》第181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的方式,但是,银行对中小微企业以动产抵押仍加以排斥。这主要由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不确定性以及借款人所拥有的较大处分权,不可避免地会给贷款人债权实现带来诸多风险:(1)浮动抵押物的价值可能在固定化之前减少,贷款人不能得到完全受偿。(2)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常被搁置在某些优先担保物权和债权之后。(3)浮动抵押可能会因抵押人的抵押规避行为而流于无效。同时我国对浮动抵押制度监管乏力,导致浮动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很难得到保障。因此,银行出于贷款资金安全考虑,通常坚持传统物保加担保公司等担保方式,拒绝采用该项制度贷款。

 

(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难以实现。中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大多缺乏科技含量,企业及产品品牌的信用度不高。加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评估还没有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体系,一定程度抑制了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动力。

 

(四)政府贷款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如贷款税收扶持、贴息扶持和担保扶持的量小面窄。对中小微企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市场信息等引导不够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往往会创造供给,如果中小微企业无法从体制内的金融渠道满足其资金需求,则必然转向非正式的融资渠道。有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地下(民间)信贷量介于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的比重为28.01%2而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2年一季度对100家涉诉中小微企业的抽样调查表明,近七成企业的创业资金从民间借贷获得,民间借贷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路径依赖。并表现出与正规融资渠道截然不同的特点:

 

1、高额利息严重加大企业成本。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具体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但实际借贷利率远远超过该标准。有的放贷人为规避四倍以上的规定,往往采取预先扣息或虚高借据数额等方法,使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借贷利率通常约定为月息2分至3分之间。有的综合年利率甚至高达100%,远远超出企业的年平均利润,严重加大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

 

2、借贷行为具有不规范性和盲目性。中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具有手续简便、不拘于形式、方便灵活等特点。但由于是发生在熟人之间或建立在借贷双方信息对称的基础上,很多当事人采取白条或口头约定的方式,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极易发生纠纷。同时,一些中小微企业主为解资金燃眉之急,不计后果盲目借贷,一旦企业盈利不佳或出现亏损,根本无法支付过高的利息负担,借贷双方也容易产生纠纷。

 

3、从业食利者众。随着国家对民间融资活动的逐步放开,民间借贷呈现出专业化、中介化等新特点。不仅各类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纷纷介入民间借贷。还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吸取民间资金从事高利转贷,通过以贷养贷牟取暴利。并催生了专门从事追讨债务等职业群体。形成了中转环节多、食利者众的利益链条。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民间路径存在的问题

 

中小微企业不规范、盲目的民间融资行为会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安全产生许多不利影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同时,社会食利阶层增加,也增加了社会风险隐患。

 

1、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长期以来也是相当部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但由于民间借贷是私人资本市场上自发的资金融通行为,属体制外金融,缺乏有效监管。民间放贷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判断作出趋利性选择,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06,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一万起,涉案金额1,000多亿元人民币,并以每年约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加。如"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再如起始于2002年、终结于2008年的湖南湘西特大系列非法集资案,时间跨度长达6年,涉及34万人次6.2万余群众,涉案企业20家,涉及本金总额168亿元。3该系列非法集资案历时之长、涉及人数之众、涉案金额之大以及引发后果的严重性,极为罕见。

 

2、诱发金融风险。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高出银行存款利率,吸引了大量资金分流出银行体系,削弱了国家金融的市场供给能力。同时不利于中央银行对市场资金利率的统一管理,弱化了国家运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水平,扰乱了国家对储蓄与借贷等金融管理秩序,极易诱发金融风险。

 

3、危害经济发展。无序的民间借贷行为还会影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使部分应淘汰企业得以苟延残喘。一些企业主为支付高额借贷成本,不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投机经营追逐暴利,导致实体经济虚化和市场竞争无序,动摇国民经济的根基。

 

4、影响社会稳定。目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同一主体为被告的系列诉讼呈爆发性增长。被告一般是大量对外举债的中小微企业主。他们一旦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往往以"跑路"收场。引发连环诉讼,劳资纠纷、职工群体上访等不稳定事件。

 

5、滋生各类犯罪。因民间借贷利润高,一些"职业放贷"者大肆放贷极易引发非法拘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种刑事犯罪案件产生。

 

三、中小微企业民间融资路径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但其风险高、负面影响大的问题也非常突出,迫切需要法律进行规制。2012年初,温家宝总理连续四次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途径强调民间借贷的地位,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2012219日、21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次下发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发挥职能全面助推金融改革。3月,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强调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国务院在今年上半年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36"实施细则。这些都充分表明对民间融资进行法律规制已提上重要日程。

 

笔者认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民间路径的法律规制是许可和监管同步进行、缺一不可的稳健过程。要充分发挥国家政策引导、法律制度确认、市场规则平台、监管体系构建等方面的作用,以金融监管的安全、效率、公平为原则,实现保障民间投资自由发展、严格控制高利放贷、打击地下钱庄、防范集资诈骗的制度目标。重点从立法、执法、监管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策。

 

(一)完善立法,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活动。从立法层面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改变以往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引导民间借贷进入正常投资渠道,既发挥其对中小微企业的"供血"功能,又杜绝和减少其负面影响。实现""""的辩证统一,做到"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兼顾。(1""。就是通过立法给予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应该说,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承认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的。但由于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已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对民间融资的管理滞后于社会实践。为此,不仅要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间融资提供一个合法的平台,还要健全完善发展民间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以特别法或专门法的形式赋予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如我国香港地区制定的《放债人条例》等,保障民间金融逐步走向契约化和合法化。从而给市场主体一个稳定的预期,以减少交易双方为规避现行法律制度而发生的风险。达到合理利用民间资本的巨大力量推动中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的目的。(2)堵。就是通过法律规制杜绝和减少民间借贷的负面作用。我国现行民事、刑事法律规范对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犯罪的边界限定不清,给交易双方采取地下和隐蔽的方式进行融资、违法交易资金提供了生存空间。致使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和蔓延。为此,立法在采用法律制度确认性促使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化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对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等定罪的适用与量刑规定,依法制裁违法交易资金的行为。

 

2、建立行政监管长效机制。我国长期坚持国家本位主义的金融管理制度,在针对民间资本市场的问题上,奉行压制等于稳定和安全的管理理念,过分强调通过打压民间融资行为维护国有银行垄断地位的目标,导致民间金融市场缺乏政府事前疏导和介入的行政法律规范。为此,迫切需要从行政法律法规层面强化对民间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1)建立国有银行为主导,民间投资、担保公司等为补充的多元化主体参与的金融管理新格局。一方面,国有银行要积极介入民间融资活动,构建体制外金融服务系统。完善投资咨询、信用评级、保险公估、财务顾问、会计、审计等多元化民间金融服务体系。在中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小额贷款银行或成立金融互助合组织,既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又能有效将民间资金引入正规金融机构中;另一方面,合理设定民间融资机构的准入门槛,在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参与程度,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中小微企业,更加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2)设立专门的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并规范操作程序和监管措施,如制订统一的合同文本,建立备案审批制度,搭建资金配置的交易平台,规定资金支付的统一帐户等;(3)实行中小微企业融资行政许可制度。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社会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必须经过专门监管机构的审查和立项评估,对符合融资条件的企业,监管机构应确认其融资额度,并尝试建立发行企业债券的许可制度;(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将融资企业的资产信息、信用评估等级、企业经营盈亏报告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投资人发布,有利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信息沟通,强化民间资本的理性投资程度。

 

3、增强司法应对能力。目前,中小微企业融资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反映的问题比较集中。人民法院在认真处理好这类案件的同时,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建立落实司法应对机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推进金融管理创新,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1)要慎重处理涉中小微企业投资、融资案件,妥善审理民间借贷、融资担保等民事纠纷,畅通企业融资渠道,净化民间融资环境;(2)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3)统一裁判尺度,准确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罪与非罪界限,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 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交易的调研和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案件,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4)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定期发布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处理情况,积极扩大案件处理的社会教育效果,增强融资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风险防范的意识;(5)建议最高法院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从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规范发展出发,就民间融资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约定利率的司法保护幅度、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问题的界定和处理等制定出台明确统一的司法解释。

 

结语: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民间路径,其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由于我国民间金融活动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导致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民间路径存在风险高、负面影响大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立法、司法、行政的合力对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