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强占债务人房屋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邹志敏 发布时间:2013-04-11 浏览次数:1546
2006年7月,王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紧张,便向郑某提出借款100000元做生意,出具借条一份,约定用期半年,月息三分。同时,王某在借条上约定用自己的家庭住房作抵押,并在房产处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郑某经多次索要未果,便纠结几个兄弟到了王某家中,要求王某妻子还款,索款未果,故将陈某撵出,强行居住在里。现陈某流浪在外,无处居住,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处郑某侵占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管上没有强占他人财产的故意,只是为了索要借款。其行为仅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陈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搬出房屋。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郑某享有对该房的抵押权,故享有对房屋的管理权利,因此将非法将房屋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符合侵权罪的构成要见,构成侵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威胁,强行把陈某的房屋占为己有,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郑某的行为是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不构成犯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本案中的房屋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财物,故不构成侵占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利、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的主关方面是直接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居住在原告房屋处,其目的是逼迫原告夫妻二人还款,并没有非法占有房屋的目的,故不构成抢劫罪。另抢劫罪在形式上财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更,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变更以登记为准,故本案中从形式上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变更,因此从此角度看,也不构成抢劫罪。
现因借贷案件涌现,很多当事人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故他们很多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侵害他人的权益。实践中本案的事件中,有很多的债权人行为不限于此,例如还有搬空债务人家中的家具、电器等其他值钱的东西。如遇到此类案件,建议当事人及时报警,让警方介入调查取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