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追“吻” 获刑赔款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3-04-11 浏览次数:220
自醉驾入刑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应是人人知晓的法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驾驶人员的脑神经几乎处于“麻木”的状态。正是基于“麻木”而使得自己一跃成了罪犯,本案被告人姜某就是这样的人。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姜某危险驾驶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姜某饮酒后驾驶浙DG8T87号轿车行驶至盐城市区青年路与开放大道交叉路段,因追尾撞上同方向程某某驾驶的苏JB1619号轿车,致双方发生纠纷。事发后,经被撞的一方驾驶员程某某报案,被告人姜某不光赔偿苏JB1619号轿车车主及驾驶员的经济损失15000元,还“期待着”司法程序的启动和追究。涉案事故后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又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姜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9.57毫克。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由于被告人姜某向被撞的一方驾驶员程某某进行了赔偿,程某某对姜某亦表示谅解。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