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宁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09828日,被告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办理了1张牡丹信用卡。201191日至201282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持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计人民币25647元。被告人王某透支逾期后,改变联系方式并隐匿到外地生活,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后被告人王某在与他人聊天中,感觉到自己触犯了法律,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被告人王某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多方筹措资金,于20121217日归还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2800元,并于201212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阜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