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或做法多种多样,有与基层社会组织开展和谐共建的,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开展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的,有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还有法院将对群众的法律援助、建立司法便民措施、成立诉调对接机构、创新审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社会联动机制、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向社会发布审判白皮书 等也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司法改革至今的情形下,哪种做法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佳做法。发现了最佳做法,将会大大缓解大多法院都普遍存在的审判资源紧缺的现状,同时也能发挥以一当十的司法效果。综合各地做法以及理论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佳做法是建立"社区法官"工作机制。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就"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建立,从该机制的职能定位,存在问题及克服等方面作一阐述,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探索。

 

一、建立"社区法官"工作机制适应了形势的要求

 

社区是最基层的社会组织。研究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佳途径,就是要研究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管理。作为法院司法为民、法官"接地气"的一种新举措,"社区法官"制度的推行,不仅可以有效整合社区等基层组织参与矛盾调处的力量,提前介入民间纠纷的处理,将矛盾处理在基层,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法官认识和掌握社情民意,培养法官的群众感情,消除法官的官本位思想,强化了与群众的联系,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与新期待,构建新时代下的"官民关系",推进社会和谐发展。而这正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要求相呼应,适应了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形势的要求,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最为有效的做法。理由如下:

 

1"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是贯彻"司法为民"的最有效形式。建立"社区法官"的本意是要法官走出法庭,走进社区,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及时介入纠纷处理,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这种工作模式与原来的坐堂问案有了相当大的区别,是一种典型的"司法为民"表现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民性。

 

2"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必须形式。"社区法官"机制走的是一条大众司法的路子,可以缩短法院、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主动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便利群众,与群众面对面交流,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群众疾苦,了解群众对司法的最新需求,教育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法院可以根据群众需求调整司法工作方式,改善法官形象,提升司法公信,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时期的表现形式,完全切合群众路线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

 

3"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社区法官"的多种职能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社区法官通过调解案件,宣传法律,对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指引,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社区法官通过指导基层调解组织提高调解技能,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化解民间矛盾;社区法官通过与群众的近距离接触,增加了法官的亲和力,能让群众更了解法官,减少了因不理解而造成的矛盾。

 

4"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是实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职责的基础。法院与基层组织开展和谐共建活动,需要法官走进社区;法院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法律宣传,是社区法官的应有职能;法院提出司法建议也建立在社区法官的调查走访基础之上。因此,建立可以深入群众的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基。

 

5"社区法官"制度的实施已取得比较好的社会与法律效果。一是降低纠纷成诉率。根据试行社区法官制度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统计,该院所试点的一个社区的矛盾在一年里下降了39%,纠纷调解率上升了40%;二是社区的和谐稳定环境明显增强。前述法院院实施社区法官制度的牛山社区由于纠纷能在社区解决,民事纠纷所致的信访数量下降了近七成,群体性事件发生率同比下降了一半,且事件均得到迅速控制与处理,没有发生不良后果; 三是提升了司法公信。由于社区法官制度推行亲民司法,社区法官经常深入基层与群众进行交流沟通,有效增强了社区对司法的接受程度,法官在社区深入人心。 四是节约了一定程度的司法资源。由于"社区法官"是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减少了涉诉案件的产生,能够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二、"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由来及职能定位

 

目前,法律或相关政策上并无"社区法官"的官方说法,而仅是司法实践中对法院所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中的法官身份的一种通俗化称谓 。这里的"社区"应是广义上的基层社会组织,在城市叫社区,在农村则叫村居,也应当包括基层的企业、学校等基层组织。2004年以来媒体上即出现了关于"社区法官"的报道。较早推出相对完善的"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该院在2008年下半年尝试开展了该项工作,现已被上海市高院采用并推广。 该院对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所下的定义为: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主动跨前一步,司法资源下沉基层,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在社区构建多元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平台,把司法服务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和基层社区,探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第一时间的工作机制。 20093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辖区的东城区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试行了社区法官制度。  "社区法官"出现后,除了被一些法院所实践,也被一些专家学者所认同。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就认为,"社区法官"对于基层法治建设、落实司法为民的司法政策方面具有实践意义。 由于社区法官还属于法院新出现的事物,对该工作机制还处于一种摸索尝试阶段,就名称上来讲,就出现有多种说法,比如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实行了叫"管段法官"、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社区法官称为"巡回法官" 江苏省盐都区法院则将社区法官称之为"法治教导员" 笔者所在法院则称为"挂职法官""社区法官"的工作方式也略不同,有的是法官定期进社区,有的是设立社区法官工作室或法官调解室,也有的是法官在社区挂一个行政职务。

 

各地名称与工作方式虽有不同,但主旨一致:即意在将司法工作的关口适当前移,将法庭的职能延伸到基层社区,让群众在家门口获得司法便民服务,实现法院与基层组织的有效对接,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维护社会的稳定,以达到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终目标。故这种工作机制也被称为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续与发扬。 因此笔者赞同杨浦区法官对"社区法官"所的基本定义。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社区法官"机制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职能:

 

1、调研群众司法需求。通过走访群众,了解群众最关注的司法需求,发现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提前制定预警措施,同时可反馈给基层组织,形成联动。

 

2、及时介入案件调解。针对走访掌握的纠纷,或基层民调组织所接受的纠纷,或已经涉诉的纠纷,走到群众当中进行及时调处,调处过程中还可以请群众、人民调解员、社区干部共同配合调解,实现诉调的有效对接,形成多元调解合力。

 

3、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采取巡回审判、预约办案、上门办案等措施,为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最便利的司法服务,充分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服务职能。

 

4、开展基层综合治理。通过在社区设立法制宣传栏,开展专项法律咨询活动,结合巡回审判开展以案说法,指导民调组织加大调解力度,不断强化普法教育。按照基层组织要求,及时参与信访矛盾或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协调,协助基层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政策制度等。

 

三、建立"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政策背景

 

20083月底,最高院王胜俊院长在学习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广大法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不断提高认识和把握全国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自觉地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更加准确全面地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以密切联系群众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审判作风建设。人民法官要始终把"人民"二字牢记心头,要有群众观念,群众感情,善做群众工作,能与群众打成一片。王院长的讲话孕育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社区法官"正是切合了王院长的讲话精神之下出现的受群众欢迎的一种走群众路线、做群众工作、参与基层决策的工作机制。江苏省高院民一庭于2010528日还专门印发了《关于开展"民事法官进社区(乡镇)"活动的实施意见》,从司法实践角度对推进法官进社区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

 

四、建立"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应当把握的原则

 

"社区法官"工作机制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将传统的司法被动向司法能动转变,将坐堂问案向深入群众办案转变,介入社会综合治理等, 但作为一种创新,笔者认为但仍应遵循一定的司法原则:一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原则。执法办案是法院立身之本,因为法院毕竟不是行政管理机关,法院对社会的管理属于参与而不是主导。二是坚持适度介入原则。基于司法被动性的本质属性,社区法官在工作中并不能也不需要过度介入基层组织的事务,要把握司法能动的尺度,既要做到积极有为,又要合理适度。比如参与过诉前调解的,则案件涉诉时要注意回避,防止先入为主。三是坚公正司法原则。公正司法是法院职能的宪法定位,是党的执政方略,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标,因此也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遵守的底线,故在推行社区法官机制过程中,不能损害司法公正来满足少数人的不当利益,也不能因积极主动提供司法服务而损害公正司法形象。

 

五、当前建立"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克服

 

"社区法官"工作机制作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举措,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进行指导,活动方式、原则、效果等都处于尝试与检验之中,目前在法院全面推行尚存在一些实践与理论上的障碍。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当前推行"社区法官"机制所遇到的问题、成因进行进一步分析,以期引起司法实务与理论界的重视,进而予以完善。

 

(一)、"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官积极性不高。在当前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普遍较大的情况下,"社区法官"机制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法官参与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基层组织配合力度不够。由于没有配套的制度作保障,法院与基层组织未能有效对接。在实践中有法官反映,法官到社区后,一些基层干部不愿参与或配合法院工作,社区法官无法履职。

 

三是法院投入不足。目前大多法院收案较多,法官审判任务较重,导致可以进入社区工作的法官人数以及时间投入上明显不足。

 

四是与审判机制的对接无法操作。针对经社区法官诉前化解且又需要制作法律文书进行确认的纠纷,在程序上如何操作是个空白。另外,对未能化解的矛盾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还存在着法官在社区进行的诉前化解过程会不会带来在审判程序中的先入为主以及法官是否需要回避的问题,两者对接缺乏具体的规定。

 

(二)、"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推进乏力的成因分析

 

一是重要性认识不足。"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路径,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法官对机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理念上存在分歧,认为法官进社区有损于司法中立原则,故参与热情不高。

 

二是对机制宣传不到位。一些法院由于对"社区法官"机制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不力,宣传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人力物力无法保证,使机制流于形式。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欠缺。由于"社区法官"机制并没有相关政策或法规明确规定,此项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协调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如何考核社区法官业绩等无据可依,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缺少应对措施。

 

四是法官人员不足。近年来法院一线法官审判任务均较为繁重,以至没有足够数量的法官、足够的时间参与社区活动。有些地方一名法官所进社区还不止一个,工作量过大,以致活动不能深入开展。

 

(三)、确保"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取得实效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教育,提高认识。"社区法官"机制适应了当前纠纷增多的现实和能动司法的要求,因此法院应当适当修正司法的消极与被动的传统立场,通过走出法庭,深入基层,将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关口前移,为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减少矛盾成诉率,既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又能使法院审判压力得到减轻。这就要求法院加大教育与宣传,采取扎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沟通,增进了解。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法院除了要加大宣传力度外,还要强化沟通,增进基层党委与政府的该项工作的了解,取得基层干群的支持与配合。

 

三是适当增员,提高效率。由于"社区法官"工作客观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因此适当增加法官编制,同时也可以邀请已离职的老法官一并参与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此外,法官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学会统筹安排,努力做到审判工作与社区工作两不误。

 

四是构建机制,加强考核。法院应当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开展与对接机制,强化考核。法院可以为进社区的法官专门建立了台账,并印制工作表格,要求法官每个月进社区工作一次,上报开展工作情况,再由相关部门到基层社区进行回访。针对诉前化解而又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纠纷,可由法官指导当事人起草诉状后按程序代为立案,以诉前调解案号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对诉前无法化解的纠纷,则指导当事人按程序立案,参与诉前调解的法官则不能担任同一纠纷案件承办人,以防止先入为主。

 

作为一种新事物,"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目前还处于自下而上的探索阶段,机制开展方式、配套程序、人员组成以及与党委政府关系的协调等无不需要进一步探索。本文仅是从理论上作些粗浅的论述,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正在不断深化的今天,只要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纠纷,有利于满足群众新需求,为群众提供最方便的司法服务,有必要鼓励各地法院对"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大胆探索,最终实现司法为民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