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当前,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经日趋完善,法律程序上有人民法院的自身监督、当事人启动再审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监督;在法律程序上外有人大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传媒监督。对前五种司法监督形式,学术界已作出了充分详尽的探讨,而对于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问题的探讨显得粗浅零碎。传媒监督一方面能促进司法权行使更加公正、透明,另一方面其对许多重大案件的跟踪报道,促进了社会的法治进步和正义的伸张。但是,不同立场角度的新闻批评造成传媒与司法这两支社会重要力量冲突和关系的紧张,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如何使审判机关正确应对现代司法理念,宽松传媒监督环境,又如何使传媒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在正面报道的基础上引导公众,不粗暴干涉司法独立权的行使,笔者试从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冲突和协调的分析中寻找答案。

 

[关键字] 传媒监督  司法独立  新闻法制  司法公开

 

 

一、媒体监督案例

 

(一)刘涌案

 

曾经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结果披露以后,舆论大哗,不仅网络上爆发了各种形式的声讨与争论,一些传统媒体也连续对此表示质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破例首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刘涌案"进行提审,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涌案"判决一波三折,刘涌其人由生到死。

 

(二)许霆案

 

广州青年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出17.5万元,潜逃一年后落网。一审时,许霆被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媒体哗然,普遍认为量刑过重。后案件发回重审,许霆改判5年有期徒刑。"许霆案"前后判决天差地别,许霆其人绝处逢生。

 

二、媒体介入司法的必要性分析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能正确的运用于司法目的,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司法专横,需要在内外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能够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此即司法权监督机制的由来。

 

(一)媒体监督的普遍性

 

1、普遍性的体现

 

媒体监督具体表现为新闻的自由和公民言论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即言论、出版物作为公民表达自由的内容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这就为媒体监督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普遍性的原因

 

媒体对司法权监督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具体体现为媒体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既包括媒体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同时包括媒体对司法不公的矫治。这也成为媒体监督存在的必要性。

 

(二)我国现行司法特性

 

1、我国司法体制现状:法院不是以审判职能来进行管理,而是采用行政管理的模式,这必然导致,审判案件中的"请求""汇报""批准"。从而丧失了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的初衷,使其流于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缺陷:一是独立审判未得到肯定和保护;二是缺乏科学有效的法院管理体系;三是庭审功能未能得到强化,暗箱操作仍然盛行;四是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审判责任制。

 

2、我国司法监督机制:法律程序上有人民法院的自身监督、当事人启动再审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监督;在法律程序上外有人大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传媒监督。内外部共同监督,并行不悖、相得益彰,保障司法公开、公正。

 

(三)媒体介入司法的可行性

 

1、媒体监督成本小、见效快。武汉市委书记杨松:各种形式监督中,新闻媒体监督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的监督,并且发挥主流媒体的监督作用尤为重要。

 

2、媒体监督影响大、范围广。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网络监督日益成为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

 

三、媒体介入后产生的问题

 

(一)"媒体"审判,干扰司法独立

 

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自身摈弃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包括媒体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渠道,创造一个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二)报道失实,影响司法公正

 

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审理中,美国法院就曾让全体陪审团成员"封闭"9个月时间,避免他们与媒体的接触。有的媒体为监督而监督,炒作恶搞,甚至违法监督,给社会带来不安定感;有的媒体不惜重金鼓励编辑记者采编"奇异"新闻,以引起轰动效应;甚至有些稿件严重偏离主流,造成负面影响。一些为追求爆炸式效应的失实报道,非但不能监督司法公正,反而会影响司法公正,成为司法正常执行的"拦路虎"

 

(三)选择性失明,漠视人民利益

 

一方面,由于新闻立法严重滞后,媒体监督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阻力比较大,经常遭遇尴尬。如一些权力部门掌控"独特资源"成了舆论监督的禁区,尽管一些人和事人民群众怨声载道,媒体还是选择放弃。另一方面,随着媒体走向市场,一些广告大户和发行大户也进入舆论监督的保护区,当这些大户的行为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媒体多数选择了沉默。

 

四、媒体介入问题原因分析

 

(一)立场差异

 

1、司法机关追求的"公平正义"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是法律的理性的公平与正义。

 

2、媒体监督追求的"公平正义"在于对自身或受众的观念及道德层次的人为选择,是感性的天马行空的公平与正义。

 

(二)程序保障差异

 

1、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案件事实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法来确认,必要时程序法还发挥着国家强制力作用来查清事实。如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实体裁判的成立。

 

2、媒体监督无程序约束,反映的事实不完全是全面完整的客观事实,甚至反映的事实是经过其自身视角"裁剪加工"的普通事实。无最基本的程序保障和制约。

 

五、媒体监督制度的完善

 

媒体监督,是人民群众依法通过媒体将公共权力部门和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反映出来,以舆论的力量达到约束和监督的目的,具有时效快、辐射面广、透明度高、震慑力大的特点。

 

应当承认,近几年来,媒体监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反腐倡廉,还是在打击犯罪方面都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但是,随着体制改革、机制转换的不断深化和拓展,社会中各种不同利益团体在利益调整中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明显增多。这也给媒体监督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给把握媒体监督增加了新的难度。笔者认为,要达到媒体监督的预期效果,必须通过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一)加强新闻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引领了新闻法制建设的基本方向,推动了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代化进程。先发所确立的新闻自由这一根本原则让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成为了新闻法制所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为新闻法制建设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宪法保障和支持。

 

但却一直未能颁布专门的新闻法,长时期内运用相关法规和党的新闻政策约束和监督新闻传播。从内容上我国目前的新闻传播法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主要组成部分:1、规定了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方向;2、对公民的新闻传播权予以保障;3、对某些新闻传播行为予以禁止;4、对新闻传播事业实施行政管理。

 

针对目前新闻法制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并构建以新闻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新闻传播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新闻传播法制环境。至于有些学者提出因为当今新闻事业的飞跃发展,新闻法的出台是过于草率,操之过急,然而法律的制定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而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修订的过程,这也是实行成文法的必然结果。制定一部强有力的保护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新闻法,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新闻法制建设不仅仅是新闻立法,有了相对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还应将新闻法律体系运用于实践。因此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新闻法制环境。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搞好新闻法制宣传工作,形成人人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同时在法律和道德自律两方面对新闻工作者提出新的要求,促使其利用自身优势,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行业道德,注重职业道德修养,推动新闻法制建设的进步。

 

(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形式。长期以来,有的法院审判公开制度落实得不到位,有的法院对媒体有一定抵触情绪,不愿配合和支持媒体的报道采访工作。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加大力度完善司法公开和舆论监督工作,做到阳光司法、透明公开。

 

19888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从1999年《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意见》,到2007年《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新闻记者旁听案件的规定得到不断完善。

 

为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的"完善司法公开、舆论监督"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进行了更多的积极探索,4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5月开始实行新闻发布会例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当年自主发布17次新闻发布会。128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对新闻媒体的开放程度和接受监督的主动性有了质的飞跃和跨越式进步。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要做到司法公开,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主要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媒体可以自由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因审判场所坐席不足,应当优先保证媒体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积极主动、及时快捷的发布信息机制。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要通过各种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三是建立健全为新闻媒体提供相关资料的机制,满足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的需要;四是规范法院接受新闻媒体对个案的采访报道;五是建立健全法院与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和调查处理机制。对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情况。

 

(三)树立司法权威性

 

媒体介入的一般情况是群众在求助司法无门的情况下,只好求助于媒体。然而一经媒体报道后,拖了多年无人问津的申诉、冤、假、错案,很快就有了回应与结果。这一问题的发生显然是不正常的,而要将其根本解决必须确立起司法的权威。

 

笔者认为,树立法院的司法的权威性,重点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的职业素质。由于法院在挑选人才方面并不享有优先权,必然面临相关行业的激烈竞争,因此还需要确保法官职业有足够的吸引力,有大量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愿意到法院工作。从现状来看,在吸引真正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方面,法官职业几无优势可言。在内地的基层法院和偏远落后地区,这一问题尤其突出。所以,目前最紧迫的任务不是怎么把住进人关,而是提高法官职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使法院有人可选,有关可把。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适当提高法官经济待遇;二是提高法官的职业地位。;三是为法官创造更多职业发展机会,加强职业培训;四是着力培育和维护法官良好的职业声誉。

 

结束语

 

坚持媒体监督与维护司法独立两者不可偏废,二者都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两支重要的主力军,应加强自我约束与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最终实现平衡协调发展。我们要树立媒体与司法共存共荣的理念,营造、培养有助于促进它们共存共荣的舆论和体制环境。因为无论是言论自由,还是司法独立,都是现代文明社会所珍视的价值,是民主与法治的命脉所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