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治愈后方能生育的疾病司法尺度
作者:杨奎 发布时间:2013-04-10 浏览次数:503
[案情]
2012年12月12日,刘某(女)、张某(男)在准备登记结婚进行了健康检查,显示男方肝功能部分指标不达标,医院建议进行乙肝DNA检测。由于乙肝DNA检测结果出来需要数天时间,刘某、张某于当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5日,检测结果显示"乙肝'大三阳',传染率低,不会通过血液、体液、食物等媒介传播,但存在遗传风险,建议治愈后生育"。刘某及其家属认为张某所患的"大三阳"类型虽然不会传播夫妻另一方,但影响正常生育,要求与张某离婚,遂起离婚诉讼。
[评析]
1994年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等四种情形。2002年《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要求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注明"暂缓结婚"。
本案审理中,一种观点认为该类乙肝"大三阳"虽治愈前不宜生育,但属于可以结婚的范畴,不会在夫妻及家人间传播,且存在治愈可能性,不宜解除二者婚姻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所患的该类乙肝"大三阳"属于遗传性疾病,治愈的可能性有但不确定,即使治愈,治愈时间也会较长,这意味着能否生育下一代带有不确定性。加之刘某属于31岁大龄女性的实际,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生活和感情上的交集较少,从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民间风俗习惯角度出发,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宜。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婚姻和家庭担负着延续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主要使命,在判断夫妻一方所患疾病是否对夫妻关系构成威胁时,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款,而应当考虑婚姻双方的实际情况。本案中,刘某系家里独女,年龄已过30岁,家里及其个人均有抚养小孩的强烈愿望。即使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待张某花数年时间治愈疾病后,刘某已经错过生育小孩的最佳年龄。从保护下一代的角度出发,从人文关怀的视野入手,应当解除双方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