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4月,陈某发现下肢肿块,入院诊断为“皮肤鳞癌肺转移”,经江苏省肿瘤医院专家会诊,建议化疗。但患者表示拒绝并要求出院。同年7月,在家休养的患者疼痛难忍,其妻李某到医院找医生开药止痛,医生开了一支杜冷丁给李某自行回家注射。次日上午,李某又来到医院向医生反映注射后没有效果,医生又开了一支杜冷丁给其回家自行注射,当日下午陈某出现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遂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是医院的药剂致使患者死亡的,遂以医院违规使用麻醉药品导致患者死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被告某医院辩称,患者已是癌症晚期,且病情严重恶化,将不久人世,院方发放的药剂并不能导致患者死亡,患者死亡与院方行为无因果关系。且患者家属不将患者带往医院救治,是患者家属没有配合院方诊疗活动,出现后果也应由患者家属自行负担。院方因为病人无力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而要求出院,且病人已属癌症晚期,发放药剂给病患家属自行注射,也属对癌症病人的临终关怀。综上所述,院方表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在审理本案时,法院也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1、被告虽有过错,但由于患者遗体已经火化,因原告的原因,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明。2、患者亲属不将患者带到医院治疗,属于不配合被告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原告存在过错;3、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是在原告亲属的恳求下,出于同情心才开药给原告拿回去自己注射的,体现的是对癌症病人的临终关怀,从社会效果来考虑,也不宜判赔。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患者有损害,被告有过错,故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意见:依据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而本案中患者病重在家,院方出售麻醉药品给患者家属自行注射,而没有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明显违反了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使用的规定,属于违规操作。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即诊疗行为不规范,将麻醉药品任由不具资格的患者家属自行注射。

 

就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患者虽已是癌症晚期,不久人世,在通常情况下,该患者会因为自身的重大疾病而死亡,可以说疾病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是医院不按规定规范注射的行为,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使死亡结果提前出现,隔断了先前的因果关系,形成了一个新的因果关系。同时,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权是没有长短之分的,只要患者一息尚存,那么他的正当的权益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法律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自然显现。所以说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且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院方不能以临终关怀为由排除己方违规操作的过错,故院方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