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吱…吱…吱…”2012726日晚上8点多钟,句容市天王镇唐陵村附近的一条省道上传来了一股刺耳的急刹声。正在附近广场跳舞的村民李女士意识到马路上可能发生了车祸,于是立马跑到一探究竟。当李女士赶到现场时,却发现一位年纪轻轻的小伙子已经倒在了肇事重型货车的轮下……

 

邀约同学前来打工

 

几年前,四川籍小伙王某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句容天王镇某公司打工。眼见消费水平不高且公司包吃住,王某便安心的留在公司工作。前段时间,王某所在的公司缺少员工,就发动全公司的员工联系自己的亲朋好友并介绍到公司来上班,当然公司也给予一定的介绍费。

 

为此,王某就想到了自己在上海打工的同学李某。李某和王某的关系很好,就在不久前,李某还到王某所在的公司玩过。在接到王某的电话后,李某心想上海的消费水平太高,自己挣的钱只够自己花的,没有什么结余,便同意到句容来打工。

 

2012726日下午大概6点多钟的时候,李某乘车从上海到了句容市天王镇,下车后李某发现同学王某已经在车站等自己了。于是王某就带着李某在集镇上逛了一圈。等到在镇上吃完晚饭后,王某和李某顺便买了一些水果准备带回公司宿舍去吃。过了一会儿,王某就租了一辆载客的三轮摩托车带着李某准备回公司。大概不到20分钟的时间,王某和李某跟车开到了公司的大门口对面的马路边。等到下车付完钱后,两人准备从斑马线上过马路。

 

过马路观察不慎

 

过马路时,李某首先看到两边都有车辆在行驶,但感觉离自己都还很远,于是李某快速的走着。等到了公路的中间时,李某下意识的回头看了一下王某,发现王某正从载客三轮车的车身后面过马路。当快速走到路的另一边时,李某调头看到王某正在跑,就在已经快到路边上时,发生了意外。一辆满载着木材的重型货车因为遇到突发情况处置不当已经将王某撞倒在了人行道上。

 

原来,肇事司机名叫刘某,是这辆重型货车的车主。案发当晚,刘某驾驶着重型自卸货车在别处装了一车木材准备送到天王集镇。当车子开到唐陵村事发路段时,刘某发现正与一辆小汽车交汇行驶,双方也都把远光灯变成了近光灯。等到会车结束后,刘某突然发现前方不远处有两个小伙子正在过马路,其中前面的那个小伙子已经到了路边向人行道上,而后面的那个小伙子到了公路中心线的时候却“楞”了一下。刘某以为小伙子是要停在中心线那里让自己开过去,于是向右打方向盘准备从小伙子的右边绕过去。可是刘某却按起了喇叭,小伙子以为货车是要提醒自己赶紧跑过去,于是抬起脚趁货车经过之前过马路。哪知小伙子“判断失误”而货车车速又较快。最终,肇事司机刘某看见紧急情况后猛踩刹车,但已经避让不及。被害人王某被货车右侧撞到在地,一时间没了意识。

 

法院判决

 

事故发生后,周边的群众很快就围到了事发地点,并及时帮助肇事司机惊魂未定的刘某报了警。警察赶到后,被害人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

 

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交警部门认为肇事司机刘某在夜间驾驶机动车行至有人行横道地段时,速度较快,对前方观察不周,遇到情况措施不及,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被害人王某在夜间横过马路通行时,未能观察避让直行车辆,在确保安全后通过,也是引发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据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诉至法院后,公诉机关指控,2012726日晚8点钟左右,被告人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案发路段时,因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章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