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担保公司催讨几十万的垫付款,李某据理力争,因为此前他已经归还大半欠款,但是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却坚称,还款时李某归还自己个人欠款的。近日,泗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李某与担保公司法人代表裴某是朋友关系。20119月,李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贷款5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29月,并委托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朱某、王某等提供反担保。201111月,李某又向裴某个人借款22.8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7月。两笔借款到期后,李某均未还款。201210月,银行从担保公司的帐户划扣50万元及利息用于归还李某所欠的贷款。此后,担保公司多次向李某索要该笔垫付款。无奈之下,李某向朋友借款归还。因李某与担保公司法人代表裴某是朋友,故李某并未到担保公司柜面办理还钱,也没有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汇到担保公司帐户,而是请公司一个熟悉的员工转交给法人代表裴某8万元,又一次直接将15万元现金直接交给裴某本人,裴某收到钱后也未向李某出具担保公司的收据,而是直接存入了自己的个人帐户。后担保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担保公司垫付款50万元及利息,李某认为自己已经归还了23万元,可是裴某认为李某归还的23万元是裴某个人借款,而非担保公司的垫付款。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归还的23万元是直接归还给裴某本人及通过员工转交,都是交给裴某个人,担保公司也未收到这这笔钱,裴某也未向李某出具担保公司的收据,李某也未作要求,故李某仍应当支付担保公司垫付款50万元及利息,而李某归还的23万元是归还裴某个人的借款,应从李某欠裴某的22.8万欠款中扣除,多余部分将抵消欠担保公司的垫付款。故判决李某归还裴某担保公司垫付款49.8万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归还公司欠款应让公司出具收据,但在生活中,因当事人不懂或是熟人不好意思而未要收据的情况很多。本案中,李某与裴某因是朋友关系,裴某是担保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认为将钱归还给裴某就是归还给担保公司,在裴某未出具收据的情况下也未向其索要收据,故在裴某认可收到该笔钱且李某欠裴某个人借款的情况下,只能认定是还给裴某个人的钱。万幸的是,裴某并未否认收到李某的还款,李某也未因此遭受损失。因此,我们归还别人借款或者其他债务时,一定要对方出具相应的收据,否则,对方翻脸不认人,可是一件后悔莫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