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命丧车祸 法官厘清责任
作者:孙晋仁 王昌栋 发布时间:2013-04-10 浏览次数:262
厄运悄然而至,年仅31岁的李女士瞬间命陨车祸,抛下自己年仅两岁的儿子。家属悲不自胜,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赵某赔偿8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日前,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对这起因两辆电动车相撞导致伤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损失45万余元。
两辆电动自行车激烈相撞
2012年11月3日清晨七点,李女士上班出门稍迟,为赶时间,她驾驶电动车沿马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前往公司上班。此时赵某驾驶电动车沿马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一道口时,突然拐进非机动车道,“砰”地一声剧烈声响,与李女士撞个正着。李女士头部撞击地面,伤势严重,被迅速送往医院。2012年11月14日,这位年轻母亲终因抢救无效遗憾离去。
对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各执一词
“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我们坚决不予认可,对交警认定我方负同等责任持有意见。”被告赵某认为事故责任划分的事实依据存在问题,自己是在由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一段时间停下来之后遭遇李女士相撞的,事故起因与是否在机动车道上驾驶非机动车无关。李女士的家属认为,在事故发生前,赵某具有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客观事实以及在转弯时未减速缓行、突然转弯的违法行为,且赵某为达到加速目的增加电动车电瓶,所驾车辆系改装车,赵某所说与事实不符,具有故意逃避赔偿责任之嫌。
被告向死者家属索赔五百万
在法庭上,作为原告的李女士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后,赵某表现冷淡,对住院抢救的李女士不理不睬,没有从道义上去探望,且分文未赔偿,其行为不仅给死者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更带来了精神上的巨大伤害,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76146元。赵某声称自己年仅19岁,年龄尚小,平时仅靠打工获得的微薄收入,无法承担巨额赔偿费用,并且一再强调事故导致自己右眼受伤,视力模糊不清,严重影响今后的生活与就业,要求死者家属赔偿自己损失五百万元。这导致原告方瞠目结舌,无言以对。
调解差距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接近尾声,赵某突然提出通过调解了结此事,原告方当即表示同意。赵某认为自己在事故中责任轻微,愿意拿出一万元作为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做人要讲良心的,要学会换位思考,如果是你亲人去世了,你会作何感受?”原告愤愤不平地质问道。赵某思考片刻,又提出将自己唯一一套在老家的房子卖掉凑满十万元给李女士家属,言下之意,赵某只愿承担事故七分之一的责任。死者家属对赵某调解的诚意产生质疑,深感调解无望。
法官厘清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根据从交警部门调取的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照片,以及事发路口的监控视频资料,确认了案件的事实。对于被告赵某在转入非机动车道前是否进行过观察,赵某在庭审中陈述 “非机动车道前面的情况被绿化带挡住了,我看了后面没车,正常情况下没有人会逆行,所以就开过去。”从中认定赵某在转入非机动车道前确实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因此,交警部门依据李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疏于观察路面,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等过错,综合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定李女士和赵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鉴于双方调解已完全失去可能,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宣判。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害人李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原告方造成了损失,赔偿义务人理应予以赔偿。因本起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且均为非机动车,被告赵某应赔偿原告方损失的50%即425573元,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0元,合计450573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超速,不违章,切实保障自身与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