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要保护 权利运用需慎重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10 浏览次数:213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诉昆山B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案案情虽不复杂,但公司如何维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不滥用公司拥有的权利,值得很多公司学习。
2013年1月25日,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昆山B科技有限公司,称昆山B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深圳市A科技公司发送律师函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最终两公司对簿公堂。
原来,此案原被告双方之前在深圳市某法院有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本案原告是当时的第三人,本案被告是当时的原告。2012年4月25日,深圳市某法院判决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A科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该起诉讼期间,昆山市B科技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多次向深圳市A科技公司的客户发送律师函告知A科技公司涉嫌侵犯其产品软件著作权,导致A科技公司的客户终止了合同,遭受了损失。
该案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昆山市B科技公司发送的律师函内容只是陈述了双方之间存在诉讼以及A科技公司嫌侵权的事实,并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是一个合法的行为。深圳市A科技公司企图用此挽回客户的做法收效不大。最终双方调解结案,原告承诺在今后产品中使用自行开发的软件,被告承诺今后不再通过函件等方式向原告客户就原告可能涉嫌侵害被告知识产权的事项提出警告。
法官提醒: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为以后的经营发展埋藏了隐患。公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学习,谨防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被判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其长期累积起来的商业信誉就要受到严重损害,再想补救为时已晚。就本案而言,深圳市A科技公司可以通过对自身软件进行专业鉴定等途径,挖掘自身优势,积极进行宣传,再次赢得客户的信任。
另一方面,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谨防权限的逾越,否则受害人可能成为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