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19日被告人董某(1995412日生)因犯盗窃罪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考虑其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悔罪态度良好,该院少年庭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三年,在征得其本人和父母同意后,商定于214日将董某送至江苏日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帮助教育。据了解,该公司是首家高邮市人民法院在高邮地区设立帮教基地的大型企业,按照协议内容,董某将与该厂员工同吃同住,同工同酬,厂方将派一名经验丰富且作风正派的车间师傅指导他的工作和生活。213日,帮教工作却遭遇"保密事件":董某父母突然反悔拒绝将董某送至帮教企业。通过沟通,法院了解到担心厂方泄露董某犯罪前科是反悔的实质原因。对此,法院迅速与该厂取得联系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要求不得泄露被帮教人的犯罪前科,让其能在轻松的环境里接受劳动改造。董某父母随即表示同意,董某也如期被送往该企业开始接受帮助教育。

 

一、质问:"保密事件"背后帮教企业隐藏那些问题?

 

   将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少年送至帮教企业进行帮助教育是人民大院对社区矫正的最新探索,帮教企业所暴露的问题对于社区矫正的完善与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因此,虽然"保密事件"最终得以化解,但是保密事件却触发了笔者的一系列的质问。

 

(一)质问一:保密协议是否能真正为被帮教人保密?

 

保密协议虽然规定了该公司领导和车间师傅的保密义务,但是保密协议并没有相应的保密责任,换句话说,如果泄密,法院没有方法来制裁泄密人,既不能像民事案件一样强制执行,也不能像刑事案件一样逮捕、拘留,保密协议虽然是法律形式,但是其履行靠的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约束,缺乏强制力予以保障。

 

(二)质问二:除了"保密事件",帮教企业是否还存在其他问题?

 

答案是肯定的,帮教企业是存在很多问题的。比如帮教人员的资质问题,就像教师需要教师资格证,律师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医生需要医师从业资格证一样,帮助教育也是一项专业工作,无论是对帮教对象进行心理分析、心理疏导还是对其进行道德感化和行为指导,都需要专业技能。可以说帮教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帮教的效果。因此帮教人员也需要必要的资质,我们无法想象把犯罪少年交给一个五大三粗的车间师傅,就像我们无法想象把一个病人交给一个不合格的医生。再比如帮教企业的标准问题,纵然一个帮教企业的帮教人员的资质都是合格的,但是全国几百个帮教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他们是否都合格,其实是缺乏统一标准的。再比如稳定问题,如果帮教企业因为金融危机而裁员甚至破产,那么帮教是否会因此而中止?企业有生死存亡,但是帮教应该长生不老,只有保持帮教机构的稳定,才能保障帮教质量的稳定。其他的问题如监管、与公检法司的协调问题都是帮教企业所存在的问题。

 

(三)、质问三:帮教企业的问题是否都能自己化解?

 

笔者觉得以上问题都是帮教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帮教工作的社会性、公益性与帮教企业的盈利性的矛盾。根据马克思社会主义经济学原理,企业的最终目的是盈利,追求利润是企业的本质。就算签订了保密协议,帮教企业仍然是企业,监管管理企业的仍然是工商行政局而非人民法院,让人民法院去强制生产企业是一种越俎代庖,同样,让企业服从法院强制也是一种强人所难,法不强人所难,因此保密协议缺乏强制力是天生不足;就算企业有大把资金,基于追求利润的本性,帮教企业也不会在提高帮教人员资质上投放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为其投入产出比过低,短期内甚至为零。可以说,帮教企业在提高帮教人员资质上是缺乏内在驱动力的,任何企业的CEO都不会基于盈利在帮助教育上烧钱,除非某种噱头如企业宣传或者与法院搞好关系。

 

 二、矛盾: 帮教企业问题层出不穷与帮教企业数量的双向悖反

 

2003年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省市只有6个,2009年却在全国全面试行,帮教企业的模式在江苏获得成功以后也随之被推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帮教企业已经有100余家。

 

一方面,帮教企业存在诸多问题,另一方面帮教企业的数量却在迅速增长,帮教企业问题与帮教企业的数量呈现双向悖反。这种怪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缺乏和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下"借船出海"的逻辑。

 

(一)、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缺乏。

 

20037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两个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社区矫正的试点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省市进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99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试点随后在全国推开。但是社区矫正真正上升为法律条文是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其将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是谁来进行社区矫正,如何进行社区矫正,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进行细致的规定。直到20121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我国的社区矫正配套法律规范才算建立。

 

但是纵观以上法律法规,笔者发现存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其实是存在巨大局限的:

 

1、没有专门的教育矫正机构。虽然《两个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都规定了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指导管理和教育帮助,但是关于教育帮助的篇幅仅占2009年两院两部《两个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115,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40条,但只有第3915161718条共6个条文提到了帮助教育,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的条文却有32个。很显然,不管是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的通知还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都侧重于指导管理,而轻帮助教育。从这个角度上讲,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更多的是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法,社区矫正机构更多的是行政管理机构。就算建立了一些类似于帮教教育机构的组织也只是简单地从现有机构抽调或者干脆由现有人员兼任,比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任组长,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其工作机制也延续了指导管理的思路,因此我国的社区矫正是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的。

 

2、社区矫正手段单一。2009年的两院两部社区矫正通知明确,社区矫正的内容应该囊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四个方面,但是实现手段只用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只有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分别提到要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而社区服务就是公益劳动。因此,相对于系统而多样的社区内容,现有的社区矫正手段过于单一。

 

3、社区矫正活动靠临时性的组织和协调解决。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要对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的教育学习活动或者社区服务或者心理辅导,但是对具体操作规程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各省市在实施过程中都分别作了细化规定,如《长沙市社区矫正细则(试行)》第34条就规定:经常性的帮教活动大多通过织社区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完成;全方面的、系统性的教育、咨询以及心理辅导等服务要定期聘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完成。第35条规定: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适当职业培训机会需要需要协调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但是社区矫正活动具有长期性和专业性,不能靠临时性的组织和协调解决。现在的社区矫正机构自身并不能提供专业的教育矫正人员和设施,更不能提供实体的社区矫正服务,因此经常性和长期性的社区矫正活动要靠临时的组织和协调才能解决。

 

而且,正是由于没有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才导致矫正手段的单一且社区矫正活动要靠临时的组织协调解决。

 

(二)、法院能动司法下的"借船出海"

 

将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少年送至帮教企业进行帮助教育,其实质就是社区矫正,但是严格地讲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单位是司法行政机关,而非人民法院。但在法律实践中,法院将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少年送至帮教企业进行帮助教育却屡见不鲜,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能动下"借船出海"逻辑。

 

能动司法是指法院以实现实质正义为目标,以司法权的社会化功能为重心,以法治精神为依托,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指出:"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不能因循守旧、被动应付,而必须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帮教企业的出现正是人民法院看到社区矫正已经成为时代潮流,而我国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又尚未建立的困境下能动司法的结果,其方法就是 "借船出海",即利用企业现有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小组,利用企业的生产劳动作为社区矫正的内容,利用企业的管理作为社区矫正管理。这种做法虽然迎合了当前最高院关于社区矫正试点的通知,并在短期内实现了社区矫正,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帮教企业不可能真正落实社区矫正。而且,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与当年医疗行业"以市场搞公益"的思路有着某种相似,甚至一脉相承,但是当前人民群众飞速上涨的医疗成本以及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告诉我们,用市场的手段去做公益的事情,最终只能是事与愿违。

 

三、破解: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建立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时代潮流,社区矫正应该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必须坚持公益性,不能简单地通过市场的手段去运作,帮教企业只是权宜之计。同时,鉴于社区矫正的专业性,必须建立专业的社区帮教机构,但是专业帮教机构不应仅仅是行政管理机构,而应该囊括实体的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这就好比设立体育局的同时建立体育场,体育局制定训练计划后,而体育场负责实施,让运动员借助体育场的设施接受合理的训练,最终才能真正提高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同样,只有建立专业社区矫正机构,通过专业人员和设施的教育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意识、心理素质才能得到有效提高,否则社区矫正只能沦为浮云。

 

关于专业社区教育矫正机构的建立,西方发达国家,以荷兰为例,已经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1、设立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荷兰在司法部下设国家矫正局(theNational Agency of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负责监禁判决和保安处分的执行。国家矫正局还有一个任务就是对荷兰1 6家少年矫正机构进行管理和协调。私营矫正场就是专业的教育矫正机构,其目的就是使未成年人能够接受较高水平的处遇和治疗。虽然私营矫正场是私营,但是其与帮教企业却有着本质区别,私人矫正机构的思想基础源于人道主义思想和基督徒对监狱的看法,他们认为监狱生活是悲惨的,囚犯在社会的位置被边缘化,他们需要帮助。而且,现在私人所属的未成年人矫正机构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同国有的矫正机构遵守共同的法律和规定,因此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上差异很小。

 

2、提供学习项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常常被发现有行为问题,因此矫正机构会其提供三种学习方案的学习项目,主要目的是为提高学习者的实践技能和社交技巧,采取的方式有一对一的关护方式和小组学习方式。方案一是聚焦受害人项目,这个项目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劫和伤害等行为, 目的是让未成年人了解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向受害人当面或书面道歉,当然受害人可以不亲自参加项目。方案二是性知识教育项目。如果未成年人是初次性犯罪,并且没有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则适用于该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让未成年人了解性知识,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与社会规则协调。方案三是社交技巧学习项目。在这个项目中,未成年人可以学到如何更好地与他人交往。矫正机构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将其分为小组,通过学习和讨论的形式,每个小组成员对共同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互相提出纠正的意见。在讨论之前会约定规则,如"尊重别人的意见,让别人把话说完,给予并接受批评"。通过一系列的讨论,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问题所在并寻求解决方式。例如,"怒气管理"(anger management),是使未成年人学会控制情绪,特别是怒气,不再把攻击行为看成是强壮有力的象征,而是一种弱点。具体方法是"让呼吸平静下来""数到十"等。又如"社交技巧"(social skil1),是使未成年人学会如何表达批评意见,学会关心别人的感受,以及如何处理来自同伴的负面压力,如何面对和处理别人的指责和愤怒。再如 "做出合乎道德的决定"(moral decisions),是未成年人在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时,学会怎样做出一个符合社会道德水准的决定,目的是激发并增强未成年人的道德意识

 

3、重视复原和回归社会的各项技能。荷兰司法实践和理论普遍认为,对于有行为问题的青少年来说,工作是关键因素,它意味着青少年可以在社会上找到自己的位置并维护自尊,这对于预防其重新犯罪是极其必要的。着眼于青少年回归社会并且重新融入社会的目的,矫正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对青少年进行职业训练,为服刑青少年提供个性化的路径选择,包括学校教育、职业训练、甚至工作经验的积累,引导他们在社会上找到自己独立的位置。例如,"工作和明智"(work-wise)项目开始于青少年矫正机构,青年缓刑工作者也积极进入其中。矫正机构内青少年申请参加项目,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及青年缓刑工作者通过与该少年的有效交流,制定出工作训练计划。青少年开始参加项目后,通过参加职业训练,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有些青少年还可以获得稳定的工作岗位,每3个月进行一次评估,并随时调整工作计划。

 

据新华网报道,英国约克大学2009年发布了一项国际比较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在欧洲29个国家中,荷兰青少年幸福指数最高 。这正是对"国家矫正局+私营矫正场"模式的肯定,也是彰显了在专门管理机构之外另行建立专业社区矫正矫正机构的必要性、有效性。

 

结语:社区矫正已经得到刑法修正案(八)的肯定,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建立将是必然趋势。人民法院在我国尚未建立专业社区矫正机构的情况下通过帮教企业进行社区矫正,是能动司法的表现,值得肯定,但是笔者认为能动司法不能意味着总想着"借船出海" "以市场搞公益",能动司法有时候也要用开天辟地的勇气和顺势而为的智慧,诚如丹宁勋爵所言"如果我们不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待在一个地方,法律将会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的事情将继续前进。" 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让公益回归,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