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重大民生事项的药品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先获准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营药品的,则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构成刑事犯罪。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1111月至2012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27次非法销售珠海联邦制药厂生产的药品“联邦克立安”给他人,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47450元,获利35000元。后因他人报案,于201210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经营的事实。

 

法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帮助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对此,盐城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