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河里游泳溺亡 谁之责?
作者:韩国华 发布时间:2013-04-09 浏览次数:377
近日,宝应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王某某在京杭大运河游泳时不幸溺亡,其家属却将宝应县京杭运河管理处告上了法庭。
去年8月,由于天气炎热,王某某便带着儿子一起去京杭大运河游泳。半个多小时之后,王某某在水面上失踪,直到当天夜里,水警才在案发地以北的河段打捞起其尸体。悲痛之余,王某某的亲属却将宝应县京杭运河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认为其作为该河段管理人,在事发河段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运河管理处辩称,受害人王某某熟知京杭运河的自然状况,却带着儿子一起下河游泳,具有完全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京杭运河不是对外开放的游泳场所,法律亦未规定河道管理机关在河道中要设立警示标牌。受害人应该对在河段游泳的危险具有预见和认知能力。王某某自行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应该自担责任,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公众:在运河里游泳的危险性人人皆知,而这种危险只有依靠行为人自己才能规避。本案中王某某主动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最终导致了不幸的发生。夏季即将来临,法官提醒公众,牢记王某某的不幸,注意安全,珍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