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中院维持了丹阳法院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丹阳市某银行因未尽提示义务而被判对储户被盗取的12万元承担4.8万元的赔偿责任。

 

201137日上午1033分左右,胡某与他人一起到丹阳市某银行的一分理处申请开户并存款540元,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其密码由他人代为设定。银行将存折及相应的储蓄卡交给胡某。同日中午,胡某将12万元现金存入该帐号。由于上午设置的取款密码已经被他人知悉,胡某在办理存款的同时向银行申请修改密码,银行为胡某该帐号的储蓄存折修改了取款密码。但按照该银行的卡折并用储蓄业务现状,储蓄卡取款密码与存折取款密码相对独立,客户在申请修改存折取款密码时所对应储蓄卡的取款密码并不当然随之作相应修改。银行在胡某申请办理开户和修改密码业务时并未告知胡某该卡折并用储蓄业务的密码设置特点,也未提示胡某是否在申请修改存折取款密码时一并申请修改储蓄卡密码。在修改了密码不久,胡某该帐号中的12.05万元被他人用胡某的储蓄卡通过异地银行柜面及自动取款机分四次取走。事发后,胡某才发现相关储蓄卡已经被他人掉包,取款人使用的取款密码也是胡某初开户时设置的密码。此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直没有结果。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银行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有效。银行为胡某办理的卡折并用储蓄业务具有储蓄卡取款密码与存折取款密码相对独立,客户在申请修改存折取款密码时所对应储蓄卡的取款密码并不当然随之作相应修改的特点。由于银行在胡某申请办理开户和修改密码业务时未告知胡某该卡折并用储蓄业务的密码设置特点,并且在胡某存入大额款项并申请修改存款账户取款密码的情况下,又未对存折和储蓄卡取款密码设置和修改特点尽到说明或提示义务,导致胡某不知晓储蓄卡与存折取款密码相对独立的特点,亦不能及时发现储蓄卡被掉包而采取措施防止存款被盗取,对此银行应对胡某存款被他人盗取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