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签下的,这合同有效吗?
作者:何寿青 孙宁 发布时间:2013-04-09 浏览次数:372
老家的姑姑去世,侄子小马办丧事时遭遇了难题——灵柩必须经过村民孙某家的大门,孙某说这事儿太晦气,死活不让灵柩通过,除非小马把老太太生前的房子“卖”给他。万般无奈,小马和孙某签了份卖房协议,约定把30多平米的房子以4000元的低价转让。老太太的丧事过后,小马把孙某告上了法庭。
去年秋,无儿无女的马老太在老年公寓去世,按当地风俗,要把灵柩运回老家才能安葬。马老太有个弟弟老马,老马有两个儿子大马和小马,办丧事的重任就落在两个年轻人身上。
生前,马老太在老家有个30多平方米的房子,但要进这处老房子,必须先经过村民孙某家的大门。几天后,大马和小马几人抬着灵柩经过孙某家的大门时,遭到了阻挠。孙某的理由很直接——灵柩穿过自家大门不吉利,他坚决不会同意,除非小马用马老太生前的老房子做补偿。
送灵柩的当天,气温非常高,小马不忍姑母尸体暴晒,答应把姑姑30多平方米的老房子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双方签订了《房屋处理协议》。
不过,等到姑姑的丧事处理完,小马把孙某告上了法庭。小马在诉状中说,他和孙某之间的《房屋处理协议》,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孙某反驳说,首先,马老太的房子占用的地皮是他家的。其次,针对小马说的被迫签订协议,孙某辩称,当时不存在胁迫,该房屋处理协议合法有效。孙某还拿出证据,并找了证人。对此,小马并不认同。近日,高邮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法院认为,小马和孙某签订的《房屋处理协议书》,是在小马姑母尸体运送遇阻的情况下签订的,存在胁迫情节,遂判令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