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张家港法院在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通过行使释明权首次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合并处理,近日,该案经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去年95日,河南籍男子韩某驾驶货车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因无法证实事发前两车在道路上的相对位置及摩托车状态,交警部门未能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张某亲属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由于韩某赔偿能力有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等因素,双方矛盾异常激化。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可以依照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损失的规则确定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处理商业三者险的做法。由于该案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了韩某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省去当事人再行提起商业三者险理赔诉讼的麻烦,该院及时向当事人释明了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亲属当庭表示要求一并处理商业三者险理赔。该院在审查商业保险合同、衡量双方过失大小及其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比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当事人的赔偿能力,最终确定张某亲属的总损失为615595.5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45000元),超出部分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按80%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原告赔偿404476.4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苏州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