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日上午,南通通州区法院兴仁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徐某当庭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合计4000元。

 

经审理查明,去年7月,家住四安镇的王某到邻居家串门,途中被亲戚徐某饲养的家狗撕咬并摔伤致腿部骨折,后经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等损失近万元。徐某家狗性烈,曾伤过路人,此后徐某用铁链拴养以防再次,但因狗链较长仍未能确保安全,最终酿成王某被咬伤的后果。本案经调解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双方却为此伤了亲情。

 

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农村养犬现时已非常普遍。据了解,通州法院近年来已处理类似纠纷10余起。由于这些案件大都发生在农村邻里之间,宠物犬伤人后不仅要花费不菲的医疗费,而且影响到邻里的和睦相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在保证安全、卫生等前提下饲养宠物,饲养过程中需对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