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屋顶有声音 竟然踹门打邻居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3-04-09 浏览次数:251
听到自家屋顶上有声音,怀疑是一墙之隔的邻居往屋顶扔东西,当即跑到邻居家踹开邻居家的房门,将邻居打伤。4月8日,江苏省沭阳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原告许志彪的医疗费8289.7元、护理费5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200元,共计9541.7元,由被告秦照理赔偿原告7633.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秦照理与76岁的原告许志彪两家是一墙之隔的邻居。2012年9月19日下午3时许,秦照理在家听到自家的屋上有声音,怀疑是许志彪向他家屋顶扔东西,于是来到许志彪家的门前拍门让许志彪开门,见许志彪没有开门,秦照理一怒之下三脚踹开了许志彪家的房门,许志彪拿起了一根三、四十厘米长的铁棍要与秦照理打架,秦照理在与许志彪争夺铁棍的过程中,打伤了许志彪。许志彪受伤后在本村医疗点治疗四天,支付医疗费110元,后于2012年9月24日到沭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0月14日,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许志彪在该院支付医疗费8179.7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两周,加强营养。许志彪出院后,向秦照理索要赔偿遭到秦照理的拒绝,于是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秦照理赔偿原告许志彪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741.70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秦照理怀疑原告向其屋顶扔东西,在敲原告家门没有敲开后,就踹开原告家的门,原告拿起铁棍就准备与被告打架,双方在争夺铁棍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被告秦照理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对纠纷的引起和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秦照理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交通费为100元、营养费20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